小區業主和租戶停車費不同合法嗎
一、小區業主和租戶停車費不同合法嗎
業主和租戶停車費不同不合法。
物業收費不合理可以向當地物價局進行投訴,也可以向當地的房管局物業管理科投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二、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對占有業主共有的小區道路或其他場地劃車位出售或收取租賃費嗎
不可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利用物業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因此,該小區物業公司在小區樓間空地劃出車位能否收費主要需視小區多數業主的態度及費用歸屬情況而定,且收費前還需報相關部門審批核準。
三、業主可以解聘、更換物業服務企業嗎?
答:可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條規定, 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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