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是否需要交物業費

1、承租人一般不需要交物業費,但租賃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租人的義務僅限于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因而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沒有支付物業管理費的義務。

3、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物業公司能否要求出租人付款

1、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約定由承租人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費,而且得到了物業公司的書面確認,那么物業公司就不能再要求出租人付款了,否則物業公司還是有權要求出租人付款的。

2、也就是說承租人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費的約定,必須要得到物業公司的確認。

3、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這個約定沒有得到物業公司的書面確認,那么這個約定也只能對出租人和承租人有約束力,而對物業公司不發生效力,出租人必須對物業公司承擔責任。

若出租人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的,此時就房屋的物業費來講,應該由實際承租的人進行繳納。而要是承租人不按照要求繳納物業費的話,則出租人可以在租房押金里面進行扣除,然后代替承租人繳納拖欠的物業費。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北京律師網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