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籌集建筑物維修資金需要業主共同決定嗎

一般籌集建筑物維修資金需要業主共同決定。決定籌集建筑物維修資金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籌集建筑物維修資金糾紛找律師有什么用?

在遇到業主共同籌集建筑物維修資金糾紛時,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對法律知之較少,聘請律師以后,就可以讓通曉法律、熟悉訴訟程序的律師幫助分析案情,指點迷津,使當事人明確自己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從而為合法地行使權利打好基礎。當事人聘請律師以后,可以協助業主共同協商建筑物維修事宜。

三、業主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業主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等權利。業主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等的義務。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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