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張某祖父母生前在老家擁有9間房產,2009年,祖父母二人將房產贈與長孫張某6間、張某弟弟3間,并辦理了公證。2012年至2013年,張某祖父母相繼去世,其贈與的房產便由張某和弟弟二人管理使用。現該處房產處城市規劃的拆遷范圍,張某和弟弟二人欲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然而遭到了其二叔、三叔(系張某祖父母之子)的阻止。他們認為對父母盡到了生養死葬的義務,該房產應歸他們繼承,父母不應將財產送給侄子。為此,張某和弟弟二人將其二叔和三叔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爭議的房產歸其所有。

【律師說法】

河北陳玉芹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晉臣表示,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第1123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民法典》繼承編第1133條的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劉晉臣介紹,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嗎?,張某祖父母是有權選擇誰繼承自己的遺產,故張某和弟弟二人有權繼承涉案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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