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在公證實踐中,經過公證的遺囑或者經過人民法院認定有效的遺囑,經遺囑繼承人申請,公證處辦理并出具遺囑繼承權公證,但對于規定的其他幾種遺囑形式,如自書、代書遺囑,因遺囑人的死亡而難于取證,無法取證以及遺囑繼承的排他法,公證人員往往會怕發生繼承糾紛,引起訴訟而加其拒絕公證,致使部分遺囑人生前處分財產的愿望而不能實現,遺囑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一、自書、代書遺囑是法定繼承形式
公民立遺囑的形式有五種,即公證遺囑、自書、代書、錄音和口頭遺囑。這五種遺囑形式是法定形式。公證遺囑即以公證方式做成之遺囑。“自書、代書、錄音和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遺囑人以不同形式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可見公證遺囑的形式高于其它遺囑形式,具有優先性。這種優先性體現在該遺囑是在國家公證機關按法定程序做成,其真實性、合法性為國家公證機關所認可。公證遺囑形式和效力的同時,也規定了其他四種遺囑形式和效力。其中自書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對自書、代書遺囑形式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是以說明自書、代書和其他遺囑形式與公證遺囑形式一樣,都是法律規定的法定形式。同時也說明任何一種遺囑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遺囑人均可自由選擇,公證遺囑形式和自書、代書及其他遺囑形式都是公民表達自己意愿的形式,無論哪種形式都應受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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