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協議是否有效

1、口頭租賃合同:

(1)如果雙方都按口頭約定履行,有效。

(2)如果有一方反悔不承認、另一方能舉證證明口頭約定內容的,也有效。

(3)但口頭約定的合同如果是超過六個月以上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都有權隨時解除合同,只是要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前通知對方。

2、如果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應當簽定書面合同,否則很難保障雙方權益。

附:相關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房屋租賃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將其所有或經營的房屋交給房屋的消費者使用,房屋消費者通過定期交付一定數額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為。房屋租賃是房屋使用價值零星出售的一種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范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登記須知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對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

(三)不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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