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導讀】干股以不繳納出資作為主要特征,但并不是說無需付出任何投入。公司的發展目標終究是以盈利為目的,無論是技術干股、還是信息干股、高管干股,相對應的都是一種人力成本的投入,干股可以理解為人力資源資本轉化的一種外在表現形式。干股又分為公司設立時干股和公司設立后干股,干股協議作為人力資源的激勵備受關注。

【法律咨詢】蕭女士咨詢:我曾經在某大型企業從事科研開發工作,在某科技領域里有技術優勢,李先生是我一次朋友聚會時認識的,他知道我技術背景后,提出由他出資,我提供技術的合作模式,我答應了李先生的提議。我和李先生簽訂了《股東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由李先生負責成立公司,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元由李先生負責,我以技術入干股,李先生占股60%,我占股40%。”

公司成立后,工商登記顯示為李先生60%,我占股40%。公司在運營兩年后,發展順利,盈利600多萬,我向李先生提出分紅,李先生卻告訴我,出資全是他出的,我沒有任何出資,無權要求分紅,協議約定也是無效的。簽訂的股東協議書中干股的約定是否有效?

【律師意見】簽訂的股東協議書合法有效,有權要求按照股東協議書分配紅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干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律師分析】公司法中對干股并沒有規定,在注冊資金充盈的情況下,公司股東之間的內部約定只是對公司內部管轄的一種特殊調整,屬于公司自治的范疇。意思自治在股權分紅及表決時也有體現。在現實生活中,一方出錢,一方出力,非常普遍。

干股,其實是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一種對知識和能力的合理評價,是資產雄厚一方對無資金一方談判的結果,從公司的運營角度來說,公司的順利發展,資金只是一方面,技術、人脈資源、管理能力對公司的發展也至關重要。在排除犯罪活動后,干股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結合本案例來看,蕭女士與李先生在公司成立時簽訂《股東協議書》,對股權進行了分配,約定蕭女士以技術入干股,李先生以資金入股,蕭女士與李先生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也未損害他人的利益,屬有效約定,應按照約定履行。

【律師建議】干股有多重形式,最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形:第一,權力干股,公司或者股東無償贈與某些擁有公共權力的人士股份;第二,管理干股,公司或者股東贈與高管或者員工的股份;第三,技術干股,公司或者股東無償贈與公司技術人員股份;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權力干股是犯罪行為。

干股由于其本身未出資,在法律上具有天然的風險性,因此建議,干股股東應當第一時間簽訂《干股協議》,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約定,一旦發生爭議,第一時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理論延伸】干股即虛擬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但其實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應該指假設這個人擁有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應比例分取紅利,把干股協議叫做分紅協議更加貼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