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繼承權什么情況下會喪失?喪失后還能恢復嗎?
#頭條創作挑戰賽#
繼承權問題看似簡單卻十分復雜,因為涉及的主體較多,可能出現的情況也較多。隨著我國繼承制度的不斷發展,繼承權的享有和喪失都有了較為明確的具體規定,但在司法實踐的操作中,卻還有著很多的力不從心。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老閆年輕時,妻子李某就因車禍意外去世。老閆沒有選擇再婚,而是獨自撫養膝下兩個女兒長大直至成人。大女兒閆某麗自幼品學兼優,成為了村里第一個考上名牌大學的孩子。老閆感到十分自豪。閆某麗在大學畢業后,便選擇了留在北京工作。由于工作十分忙碌,很長時間都不能回家一次。
小女兒閆某美性格比較細膩,覺得父親把姐妹二人拉扯大很不容易,于是選擇嫁在本村,更好的照顧父親。
就這樣,閆某美在家中盡孝道,閆某麗在外打拼。
多年后,老閆身患重病,小女兒閆某美無微不至的照顧讓老閆很感動。于是他訂立遺囑,將自己的遺產全部贈予閆某美。
大女兒閆某麗聽聞此事,心里覺得很不是滋味。雖然自己多年在外打拼,對于父親的照顧存在疏忽,但她會定期給父親轉賬,讓他衣食無憂,以此盡孝。
閆某麗為了說清此事,憤怒的從北京回到了老家。剛一進門,就與老閆大吵起來。
話語中都是對老閆訂立的遺囑的不滿,并憤而威脅老閆重新訂立遺囑,將遺產分予她與妹妹一人一半。
老閆迫于無奈和閆某麗的權威,拿出遺囑進行了更改。表示自己的遺產兩個女兒一人一半。
本案中閆某麗和閆某美的繼承權何時成立?閆某麗對于老閆的遺產是否還享有繼承權?
一、繼承權在何時成立
繼承權的成立與生效需要一定的條件,繼承權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生效。也就是說,繼承權作為繼承人的一種期待權,其生效的唯一要件就是被繼承人死亡。
被繼承人死亡后,法定的繼承權利義務關系才能開始發揮作用。
這里所說的被繼承人死亡,既包括被繼承人的生理性死亡,也包括被繼承人的宣告死亡。生理性死亡通常是指自然人的自然死亡,即生老病死。所以,我們上面所講的中,閆某麗與閆某美的繼承權會在老閆去世后生效。
而宣告死亡主要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居所多年,下落不明達到了一定年限,相關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法院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對其財產享有繼承權的人可以開始繼承其財產。
二、繼承權在何時喪失
繼承權可以取得也可以喪失。繼承權的喪失,一般是指繼承人因某些原因或實施了某些行為而喪失了對于被繼承人遺產進行繼承的權利。
一般情況下,是出現了法律明確規定的能夠對于繼承人的繼承資格予以剝奪的情形。繼承權的喪失需要由人民法院予以確認。
根據我國繼承法律規定,在出現一些情形時,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這些情形通常表現為繼承人實施了不利于被繼承人的行為。
我國《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上述行為的出現明顯不利于正常的繼承秩序的維護,也對被繼承人的人身安全與財產權利造成了嚴重威脅,在出現這些不良行為時,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不論是從被繼承人角度還是從其他合法繼承人角度來講,都是確有必要的,也是相對公平合理的。
回歸到我們開篇的案例中,老閆的大女兒閆某麗為了取得老閆的遺產而脅迫老閆對于已經訂立好的遺囑進行了修改,這完全符合我們上述所講的脅迫被繼承人更改遺囑的行為,因此,閆某麗的繼承權喪失。
基于其自己行為導致其對父親老閆的遺產不再享有繼承權利。
三、繼承權如何恢復
繼承權在喪失后也是可以恢復的。針對上面我們所講的關于繼承權喪失的情況,在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后,如果繼承人積極的悔改和采取補救措施,也是可以實現繼承權恢復的結果的。
例如,針對遺棄、虐待被繼承人的情況,如果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能夠較好的履行贍養義務,被繼承人對其贍養行為能夠予以認可的。
如果繼承權喪失是由法院確認喪失的,那么繼承人的改正措施、彌補行為等能夠達到被繼承人滿意和認可的,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繼承權的。
另外,如果被繼承人在看到繼承人的改變,認為其有履行好贍養義務的意識,又重新將繼承人列入遺囑繼承范圍的,那么也可以認為繼承權得以恢復。
繼承是我國民法上一個比較重要的制度。因為它關乎著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繼承制度也隨之進行著完善與健全。
之前,受一些落后思想和固有觀念的影響,一些老人選擇將自己的遺產贈予兒子、孫子,女兒、孫女等無權繼承。其實類似這些重男輕女的思想,都嚴重侵蝕著繼承制度的公平性、合法性和正當性。
還有一些老人,對于子女過分溺愛,即使得不到子女的贍養與關愛,仍固執的將遺產贈予他們,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不良的社會風氣,淡薄了子女的孝敬意識。
我們應認識到,繼承制度的健全需要社會的共同努力,并不能僅僅依賴于某一個體或者某一群體。立法為基礎,司法為護航,懂法為方向。想要更好的發揮繼承制度優越性,離不開各個主體的積極、正確、公正參與。
良好的繼承制度的運行才能夠帶來繼承權更加優化、高效的行使,基于繼承而產生的矛盾與分歧才能夠逐漸弱化和削弱,美好的婚姻家庭關系才能夠得到更好的經營和維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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