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

是指房產和地產的總和,指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

2、房地產市場:

是由房地產一級市場(俗稱土地市場)、房地產二級市場(俗稱樓盤開發)、房地產三級市場(俗稱散盤交易)組成的。以上三個級別的市場稱為房地產市場。

一級市場:即土地市場,是由國土部門掌握,通過協議,招標或拍賣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具有開發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商。

二級市場:即是房地產開發商在獲得土地使用權后,在土地上興建物業,然后通過銷售,將該物業銷售給廣大的小業主。

三級市場:即是小業主在開發商處購買物業后,擁有該物業的所有權(以房地產證為依據),然后將該物業的所有權轉讓給受讓方。

3、單從房產性質來區分房地產可分為以下幾大類:

A、 商品房 B、非商品房 C、集資房 D、福利房 E、私房

4、從房地產用途來區分可以分為以下幾點:

寫字樓:1.標準寫字樓 2.商住寫字樓

住宅:1.高層住宅(小高層) 2.多層住宅

商鋪:1.臨街地鋪 2.裙樓商鋪

常用詞語的解釋

1、房地產產權:

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對該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具體內容是指產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房地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理的權利。

2、土地類型:

土地按其性質劃分為:居住、商住、工業、倉儲、綜合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及自由集資,微利房地產。

3、三通一平:

是指地皮在發展基礎上的水通、電通、路通、場地平整。

4、七通一平:

是指上、下水通、排污通、路通、通訊通、煤氣通、電通、熱力通、場地平整。

5、土地使用權年限:

是指政府以拍賣,招標,協議的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權期滿后,如該土地用途符合當時城市規劃要求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請續用,經批準補清地價后繼續使用,如果不符和則該土地使用權由政府無償收回。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基本參數

復式:

區別于躍層,受躍層啟發,經濟型躍層結構(上下不一樣高);

錯層:

戶內樓板面高度不一樣,錯開出有樓梯連接,但未分成兩層,適合大面積住宅;

進深:

一幢建筑物(房子)從前墻皮到后墻皮的距離(長度);

開間:

住宅的寬度,一間房屋內一面墻皮到另一面墻皮的長度(3m~3.9m較舒適);

層高:

房屋一層的高度,指下層樓板面到上層樓板面的高度(2.9m);

凈高:

一間房屋內樓板面與屋頂的高度(2.7m);

戶型:

根據家庭人口組成情況和國家規定的居住面積定額所確定的每戶居室;

建筑系數:

“建筑占地系數”的簡稱,指建筑用地范圍內所有建筑物占地的面積與用地總面積之比,以百分率計。用以說明建筑物分布的疏密程度、衛生條件及土地利用率。合理的建筑系數應在節約用地的原則下,盡可能滿足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防火、防爆等方面的空間要求,并保證足夠的道路、綠化和戶外活動場地。

與產權有關的概念

房屋產權:

泛指所有者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全能,是物權的一種,房屋產權指房產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有的權利。

房屋權屬登記:

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房屋產權登記應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有范圍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題一致的原則。

房地產權登記:

通常稱“產權登記”(包括房屋所有權登記和房屋他項權利登記)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是人民政府為了健全法制,加強城鎮房屋的管理,依法確認房屋所有權的法定手續,在規定登記范圍內的房屋所在地產權管理部門申請所有權登記,經審查確認產權后,由房屋管理機關發給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登記是房屋產權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只有通過房屋所有權登記,才能對各類房屋產權實施有效的管理。

共有產權:

指一家房地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即共有人,在實踐中又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前者是指共有人分別按自己所擁有的份額的大小,對共有房地產享有一定的利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后者是指兩個以上權利人對全部共有的房地產享受同等的權利,并承擔相等的義務。

房屋抵押:

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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