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糾紛期間產權登記人賣了房子屬于惡意買賣嗎
產權登記定義
房地產產權登記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房地產產權登記是指在規定登記的范圍內的土地和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按照有關登記辦法的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申請產權登記。狹義的房地產產權登記只包括房屋所有權登記和房屋的其他項權利登記。
產權登記程序
房地產產權登記所包括的工作內容及各階段工作所必須遵循的先后次序。房地產產權登記的全過程,一般包括登記收件、勘丈繪圖、產權審查、繪制權證和收費發證等五個環節。
產權登記的必要性
許多人不重視產權登記,特別是居住祖屋的人。須知道,這樣會給以后的生活帶來麻煩,自己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維護,其影響主要有:
(1)未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轉讓時,受讓方無法了解擬受讓產權的狀況,交易就難以成功。即使私下成交,也難以辦理產權交易過戶手續:
(2)未經登記的房地產因無法向貸款方提交房地產權證書,不能抵押、投典;
(3)當權利人因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與他人發生糾紛或遭到非法侵害時,因無法向行政、仲裁或司法機關提交有效的法律憑證,增加了司法實踐的困難,而且有可能使自己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4)當權利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房屋進行抵押、投典,由于未對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一旦抵押人需用處分抵押物時,由于未經登記房屋他項權利,其優先受償權不受法律保護;
(5)房屋建筑及使用情況發生的變化不及時登記,一旦遇到拆遷時,當事人因缺乏依據就會得不到有關補償,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借名買房糾紛期間產權登記人賣了房子屬于惡意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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