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的表現形式

建筑施工

“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并非法律術語,其概念主要明確于《招標投標法》頒行之后。

“陽合同”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依據招投標文件簽訂的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特點為:經過合法的招投標程序,該合同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形式合法。

與之相反,“陰合同”是雙方為規避政府管理,私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經過合法的招投標程序且該合同未在建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其與“陽合同”相對比,主要特點為: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未進行備案或變更登記。

2005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明確規定,以備案中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這為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糾紛統一了法律尺度。但《招標投標法》適用于合同訂立過程,對合同履行過程不產生約束力,而“陰陽合同”多出現于合同訂立階段,該司法解釋也并沒有直接否認“陰合同”的效力,故又不能以是否辦理備案手續作為判定合同效力的決定性因素,因此沒有排除和限制《民法典》賦予當事人依法變更合同的權利。中標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合同約定的價款、質量和工期等內容變更,這是當事人締約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據此應按照變更后的履行。

房屋買賣

在實踐中,“陰陽合同”大量出現。如在二手房交易中,“陰合同”顯示買賣雙方真實的成交價格,而“陽合同”則根據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種是虛高的房價合同交給銀行,以申請更多按揭貸款;另一種是填低房價的合同交給房地產交易中心過戶,以便少交稅。實際交易中,買賣雙方為達到避稅或其他目的,向有關部門登記時用一張合同,通過少報價格或少報面積的方式,降低買賣合同標的,報低價格少納稅,稱為“陽合同”;賣家與買家另簽一份合同,作為實際支付交易金額的合約并實際履行,稱為“陰合同”。

在二手房交易市場中常用的形式有兩種:一是簽訂兩份不同價格的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私下交易之用,另一份用來辦理過戶手續之用;二是把房屋買賣價格簽低,然后另簽一份裝修補償協議和舊家具買賣協議,以裝修補償款和家具款的名義,補足房屋實際成交價。其中,第二種陰陽合同更具備隱秘性。

“陰陽合同”不僅使國家稅收蒙受損失,而且動搖社會對誠信經營、履約和納稅的信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實踐中,鑒于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稅收管理規定,有關部門查實后,如果屬于一般偷稅行為,行政機關有權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犯罪。同時,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后,雖然也可能有一部分人僥幸蒙混過關,但由于這類合同大多都存在未經登記、很不規范、約定不明甚至只是口頭約定等情況,履行過程中很容易出現矛盾。

對中介責任承擔與否,要從以下幾點來看:

首先,法律上要有證據證明中介參與了陰陽合同,才會有責任問題,證據主要指中介在過戶價格確認書或補充協議上簽字或蓋章,或者同時在預約和現售上蓋章但兩份合同差價懸殊。

其次,即便有證據證明中介參與陰陽合同,但現有民事、刑事法律對于中介這一行為并無明確規定,僅有行業規范和行政性處罰規范,故法院一般不會直接判決中介因協助避稅而承擔責任,最多是依職權建議有關機關追繳稅款和進行行政處罰。

最后,行政主管機關和行業協會有權對參與陰陽合同的中介進行行政處罰。

簽訂陰陽合同是違法的,希望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為了逃避國家稅收而犯傻。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科普華君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