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伏法書到底是什么意思?該不該簽?
認罪伏法書簽不簽在于行為人自己,如果想要從寬處理,早日被釋放出獄,那么則可以簽,如果不想這些,希望自己的罪行能夠僥幸的幸免,那么可以選擇拒絕簽字,主要的決定權在行為人身上。
一、認罪伏法書是否應該簽?
簽不簽在于行為人自己,如果想要從寬處理,早日被釋放出獄,那么則可以簽,如果不想這些,希望自己的罪行能夠僥幸的幸免,那么可以選擇拒絕簽字,主要的決定權在行為人身上。
1、“認罪服法”,是犯罪主體在對自己違法犯罪行為供認不諱,承認犯罪事實、判決之后,甘心情愿服從法律的裁判,承認法律的懲罰。
2、認罪伏法”,是罪犯承認了罪行,受到了法律懲處。
1、相同的地方:
1、“認罪”。
2、受到了法律的審判。
3、受到了法律的懲罰執行。
4、不同的地方:“服法”,是主觀上承認、接受法律的裁決。伏法與服法兩詞的運用,在監獄中針對犯法服刑者的心理來說是很講究的。主要體現在進行再教育方面能喚起省悟,監獄中的標語都是用“認罪服法”。 “伏”字是不輕易使用的,意即要槍斃,要用命來贖罪釋法;而“服”字則是意即是服從法律的處罰、守法遵規。
二、犯罪伏法書到底是什么意思?
人民法院在決定被告人認罪審理案件前,應當向被告人講明有關法律規定、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確認被告人自愿。
人民法院對決定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的案件,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對于決定適用本意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可以閱卷。
對適用被告人認罪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詢問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的意見,核實其是否自愿認罪,是否知悉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對于被告人自愿認罪進行審理的,可以對具體審理方式作如下簡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供述。
(二)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
(三)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說明。合議庭經確認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庭予以認證。
對于合議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控辯雙方有異議的證據,或者控方、辯方要求出示、宣讀的證據,應當出示、宣讀,并進行質證。
(四)控辯雙方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它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認罪伏法書類似于檢察機關給出的量刑意見的一種具結書,不過拒絕書和認罪伏法書有區別。認罪伏法是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并且也已經受到了法律的懲處,檢察機關給出的量刑意見并不代表這就是絕對不會發生改變的。這種認罪伏法書通常我們是沒有機會接觸得到的,只有當事人自己才清楚認罪伏法書當中的具體內容的。
坦白從寬這個制度在古代使用至今,但是抗拒從嚴卻被依法淘汰了,淘汰有淘汰的理由,因為不認罪是嫌疑人的一種權利,不可能檢察機關提出公訴就認為嫌疑人確實犯罪了,可能有些嫌疑人是真的沒有犯罪事實,如何讓他們認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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