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動產確權有訴訟時效嗎?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的強制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訴訟時效的強制性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1、禁止當事人通過約定排斥時效規范的適用。強行性規范本身的含義是指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法律規范在遇有其所規定的條件具備時將自然適用,不能由當事人通過約定予以排斥適用。

2、禁止當事人違反時效的規定約定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禁止當事人通過約定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

3、禁止當事人就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作出約定。此處所說的計算方法,主要是指訴訟時效自何時開始起算。如果允許當事人就時效的計算方法進行約定,實際上等同于允許其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

4、禁止當事人就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作出約定。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事由必須由法律規定,因為它們對于時效期間的確定具有重要意義,如果允許當事人任意約定,時效的強制性就受到很大的影響。尤其應當看到,強調訴訟時效期間等規則的強制性也有利于維護訴訟時效規則的統一性,因為如果允許當事人約定訴訟時效期間等規則,可能需要法官對每項約定是否合理作出具體判斷,可能影響司法裁判的統一性,也不合理地增加了司法成本。

在我國針對不動產確權的問題是有著明確的訴訟時效期限進行限制的,一般這個訴訟時效需要在三年之內提起訴訟申請,如果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限還沒有提出訴訟申請的,將視為當事人自動放棄了可以起訴的權利,超期起訴的法院有權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