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原始股,犯罪數額怎么算?
受賄是一種常見的腐敗行為,簡單地說就是權錢交易。受賄罪量刑的輕重,與受賄數額直接相關,因此準確認定受賄數額,是懲處受賄犯罪的重要一環。
伴隨經濟社會發展,權錢交易中的“錢”也在不斷發生變化。一開始是現金、黃金、汽車、房產等實物,后來逐漸演變為更加隱蔽的無形利益,比如吃喝玩樂、保健養生,現金也變成了各種購物卡。到現在,更進一步,為掩人耳目,賄賂不再是確定性的利益,而越來越表現為一種不確定的利益。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將股權作為賄賂。
股權不僅本身具有經濟價值,還有分紅,有溢價,特別是原始股,更是在上市后有巨大的溢價空間。這種新型的賄賂讓受賄數額的計算變得更加困難。比如收受原始股后,公司上市股價大漲的,受賄數額是收受時的股權價值呢,還是上市后的股票價格呢?這在數額上有天壤之別,直接決定受賄罪的量刑幅度。今天的小文,就來談談這個問題。
股權型受賄罪犯罪數額的傳統計算方法
按照目前相關司法意見的規定,對于股權型受賄罪犯罪數額的計算,考慮的主要是獲得股權時有沒有實際支付足額的對價。如果在獲得股權時,支付了和股權價值相當的股本金,那這就不是無償接受請托人財物,不是受賄罪;如果在獲得股權時,支付了和股權價值對應的部分對價,那么受賄數額就是股權真實價值與支付的對價的差價部分。
如果完全沒支付股權對價,也就是我們平時常說的干股,這時候受賄數額如何計算,要分成兩種情況。如果股權已經實際轉讓到受賄方名下,那受賄數額就是轉讓時股權的價值,之后的分紅不能再認定為受賄數額;如果股權沒有實際轉讓到受賄人名下,比如仍然由行賄人代持,那么受賄方以股權分紅名義獲得的利益,就是受賄數額。
比如,國家工作人員甲收受價值20萬元的干股并過戶到自己名下,之后又基于這部分股份分紅40萬元,那么甲的受賄數額為20萬,分紅的40萬元叫做孳息,不是受賄數額;但如果股份沒有實際轉移到甲的名下,那么受賄數額就是通過分紅獲取的40萬。
股權型受賄罪犯罪數額的新型計算方法
傳統的犯罪數額計算方法雖然清晰明了,但會導致股權升值部分不能認定為犯罪數額,這在收受原始股受賄中特別突出。所謂原始股受賄,就是將原始股低價或者無償給國家工作人員,等到公司上市,股價大幅上漲,國家工作人員就可以拋售變現,獲得巨額利益。對原始股受賄罪而言,受賄行賄的雙方在意的就是股票上市后的巨額升值部分,此時如果按照傳統計算方法計算受賄數額,會導致重罪輕判。
而且,擬上市原始股一般不會對社會公開發行,沒有統一的市場價格,國家工作人員在獲得原始股時支付的對價,到底是不是與原始股價值相當很難判斷,只能對原始股的價值進行司法鑒定,以交易時股份對應的公司凈資產值來確定股份價值。但這種方式一是耗時耗力,二是以公司凈資產評估股權價值也未必準確,尤其是輕資產的科技公司,其公司凈資產值可能極低,但上市后股價可能極高。
對此,已經有法院突破傳統計算方法,對于收受原始股的,以案發時的收益來計算受賄數額。具體而言,如果已經套現的,以套現數額減去購買原始股的股本金作為受賄數額;沒有套現的,以行為人所持有的原始股市值減去購買原始股的股本金作為犯罪數額。簡言之,不是將收受股權時的股票價格,而是將股票上市后的價格,作為受賄數額。
比如,國家工作人員甲收受乙送來的原始股后,支付了100萬對價,后來公司上市,這部分原始股的價值漲到1000萬。即便經過司法鑒定,這部分原始股在當時估值就是100萬,也就是甲屬于足額支付,那甲也應當認定為受賄罪,受賄數額是1000萬減去100萬,也就是900萬。
這種新型計算方法似乎彌補了上述傳統計算方法的漏洞,但面臨的質疑是:混淆了犯罪數額與孳息。
受賄罪和財產犯罪類似,只要犯罪既遂,之后的財物數額變動就不再影響犯罪數額認定。比如,小偷盜竊了一幅畫,當時這幅畫的作者沒有什么名氣,畫只值5000元;過了3年,畫家突然身價大漲,那幅畫也升值到500萬。顯然,在計算小偷的盜竊數額時,應該是5000元,而不是500萬。
受賄罪也是一樣,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收受財物時的財物價值認定受賄數額,至于收受財物后,財物產生的孳息,不再屬于犯罪數額。比如,開發商乙送給國家工作人員甲一套商品房,當時價值400萬,后房屋升值,在案發時已經價值1000萬。甲的受賄數額應當是400萬而不是1000萬,因為多出來的600萬是甲在得到房子之后房子的升值,不能作為犯罪數額。
既然如此,為什么在收受股權的場合,可以將股票升值后的價值認定為犯罪數額呢?股票升值后的價值與孳息有什么區別呢?
受賄罪中的期待利益
收受原始股后,期待通過公司上市股價上漲獲益的,實際上收受的是一種期待利益。期待利益與孳息不同,期待利益是在收受賄賂時就已經存在的利益,但孳息是收受賄賂之后,賄賂又產生的收益。對于期待利益,相關規定一直是將其作為受賄數額的。
比如,所謂的借款投資型受賄,就是將期待利益作為受賄數額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后,找到請托人,讓請托人幫忙投資理財,但投資理財的本金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自己出,而是全部由請托人“墊付”,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只出很少一部分資金,大部分由請托人“墊付”,請托人直接將投資理財的收益給國家工作人員。這種情況下,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數額就是“投資理財”的收益,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有實際出資,就把實際出資減掉。投資理財的“收益”,顯然是一種期待利益。
比如,國家工作人員甲讓有求于自己的乙為自己購買理財產品,但一分錢也沒出,完全是乙墊資,乙墊資500萬,獲得收益100萬給甲,甲的受賄數額是100萬;如果甲出資1萬,乙墊付499萬,那甲的受賄數額就是99萬。這種情況下所謂的投資理財收益,顯然是乙借機給甲的好處,所以應當將所謂的收益認定為受賄數額。
股權型受賄中期待利益與孳息的區分
孳息不是受賄數額,但期待利益卻是受賄數額。那么,如何區分孳息與期待利益呢?孳息與期待利益的區別的確很模糊,尤其股權型受賄的場合,股票升值的部分到底是孳息還是期待利益,判斷標準很模糊。
對此,應當對股權做進一步細分,看股權的價值主要是體現在目前的估值上,還是體現在之后的溢價上。對于已經上市的股票,由于其價格相對穩定,且既有漲的可能,也有跌的風險,所以認為其價值主要體現在目前估值上比較合理。也就是說,國家工作人員獲得這種股權的,受賄數額還按照傳統方法計算,主要看他有沒有足額支付股權對價。
但原始股就不一樣了。原始股一般在上市前價格比較低,上市后的發行價通常會高很多,而且原始股對購買股權的資格有限制,具有稀缺性,這種稀缺性更讓其存在上市后的巨大溢價空間。所以,原始股的價值不主要體現在目前估值上,而主要體現在溢價上。行賄受賄雙方之所以將原始股作為賄賂,考慮的也主要是其之后的溢價。此時,受賄數額的計算就要考慮期待利益,也就是上市后的股票價值,受賄數額為上市后的股票價值減去購買原始股的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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