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是公司給予員工以非常低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的權利,比如A公司股票市價7元,員工有期權就能以0.1元的價格買入股票,但前提是員工在公司工作滿多少年,并且每年只能行權一部分。所以說,期權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

公司通過期權可以達到將員工利益與公司利益捆綁的目的,但員工離職時期權如何處理也成為了一個問題。

一般情況下,公司與員工簽訂期權激勵協議時,協議中會明確約定給予公司多少股期權,員工可以以什么價格買入,需要在多少年內分批次買入這批股票【一般是4-5年】。

所以員工離職時的期權有兩個方面的處理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已買入的期權股票和未買入的期權股票離職時怎么處理?已買入的期權股票已經屬于員工個人的持股,相當于員工合法持有本公司的股票,離職不影響員工繼續持股拿分紅。未買入的期權股票在實踐中,依照各個公司與員工簽署的期權激勵協議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理,有些公司在期權激勵協議中會明確約定如果員工離職將以一定價格回購這部分期權股票,換句話說,員工離職時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補償金公司還會再額外給一筆費用;有些公司會約定員工離職則視為放棄這部分期權,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此的處理不同,部分法院認為公司要按照期權激勵協議履行,這一條款約束了員工的人身自由,也有部分法院支持了這一約定;更有一些公司,會依據自身的信息優勢,在員工離職時要求員工放棄未買入的期權并簽訂協議,但實際上員工可以拒絕公司的這種要求。

第二個問題是期權利益是否在勞動仲裁范圍內?勞動爭議必須先經仲裁才能訴訟,并且法院只會對勞動仲裁的范圍進行審理。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的處理也不同。目前依照北京地區的司法實踐,員工需要在仲裁時提出期權相關的利益訴求,這樣法院才會在審理時進行處理。

總的來說,離職時的期權處理還是要根據雙方簽訂的期權激勵協議來確定,員工可以拒絕離職時公司不合理的處理方式,采用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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