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一樓房坍塌致2人輕傷,誰承擔賠償責任
長春一棟樓房坍塌致2人輕傷
4月19日,吉林省長春市的一棟樓房突發坍塌,事發時有工人在上班,幸好都及時逃出,沒有大礙,只有2人受到輕傷。
坍塌的樓房位于長春市南關區。當地官方通報說,事發樓房為南關區某企業所屬,轉制后部分出租個人經營。二樓是一加工企業,一樓為洗車行。
樓塌了,誰來賠?
業主是否能獲得相應賠償,要看房屋倒塌原因何在,即事故責任在于哪方。
如果房屋倒塌是因為設計、勘察或者建造等問題導致,屬于開發商過錯,那么就要由開發商來負責房屋倒塌賠償方面業主的損失;如果房屋倒塌是屬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那么根據購房合同中對開發商的免責條款約定,開發商僅需返還此前購房人已支付的房款,而不需要再支付額外的賠償;如果是由于第三方的人為破壞而導致房屋倒塌,那么人為破壞者便是直接責任人,需要對業主損失進行房屋倒塌賠償。
為了保障房屋質量,目前各地政府的通常做法是,要求開發商在動工前向政府繳納一筆質量風險抵押金。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可以有效避免追查責任無果的現象。但與其這樣,不如請保險公司為建筑物提供質量保險,一旦出現問題,則由保險公司賠付。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為了控制風險,可以自己邀請監理公司全程監理建筑施工,真正保證施工質量、控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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