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入室性侵,檢:非強奸故意不批捕!過失強奸是否構成犯罪?
廣東廣州,女子章女士與男子惠某交往相處時竟發現惠某還有家室,章女士明確提出分手,惠某騷擾糾纏,最后翻墻入室與章女士發生關系。女子報警,警方確認DNA鑒定后立案,但檢察院卻認為惠某實施性侵時不具有強奸的主觀故意,隨即以證據不足不批捕,釋放了惠某。
不具有強奸的主觀故意,難道這是“過失強奸”?檢察院的回復不可思議。
警方系以DNA鑒定為根據,以強奸罪立案調查,也就是說DNA鑒定的意見顯示章女士確實與惠某發生了性關系,至少這一事實是存在的。事實存在,則需要參照《刑法》對強奸罪的規定進行比對,看是否符合強奸罪的入罪標準即可。
《刑法》明確規定了強奸罪的入罪標準:行為人違反法條規定內容,違背婦女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婦女進行性行為,即構成強奸罪。
不難看出,有了既定事實,判斷是否構成強奸罪,關鍵在于是否違背婦女意愿。
但認定入罪的過程是復雜的,除了要有證據加以支撐,還要判斷在案件中是否存在“半推半就”的情形?!鞍胪瓢刖汀钡恼J定,是基于證據之上的事實認定,可以有效解決是誰在撒謊的問題。
本案中,檢察院以惠某不具有強奸的主觀故意不批捕是否合適?過失強奸到底真的是否存在?本案有無存在“半推半就”的可能?下面我們結合該案進行分析。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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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時年才二十來歲的章女士從湖北到了廣州務工,期間認識了廣州本地人惠某。章女士長相甜美,惠某就對其開展追求,經過努力,惠某獲得章女士放心,二人成為男女朋友。
當年惠某已三十多歲,起初章女士一直以為惠某單身,可萬萬沒想到,惠某隱藏太深,直到2023年,惠某妻子找到章女士,要求其為了惠某的孩子遠離惠某。此時的章女士才幡然醒悟自己被欺騙,隨即向惠某提出分手。
可分手后的惠某并不死心,章女士稱自己一直被惠某糾纏,章女士換了幾個居住地,甚至結婚后,惠某一直對其騷擾,令其不安。
2023年3月14日,惠某瞧準機會,翻墻進入章女士住所,性侵了章女士。據章女士稱,其住所系廣州較為偏僻的民居,院落圍墻較矮,惠某翻墻而入,當晚她身穿睡衣,面對高大的惠某,其一直保護自己身體,并稱自己丈夫即將返回以此嚇?;菽?,可惠某并未被嚇唬住,其用手不斷推搡章女士。期間,章女士錘打惠某反抗,可力敵不過惠某,被惠某劃傷手臂,最終,惠某摁住其發生了關系。
惠某得逞后離去,當天章女士選擇了報警,警方對現場提取的DNA和章女士體內提取的DNA,與惠某的DNA進行了比對,最終鑒定意見顯示,章女士下體拭子及內褲檢出混合基因型,并檢出人精斑。隨后警方根據DNA以強奸罪進行了立案。
2023年3月18日,也就是案發后的第4天,章女士稱,檢察院以惠某主觀上不具有強奸故意,告知章女士不予立案。
聽到此結果,章女士不服申請復議,其認為,惠某肯定是具有強奸的主觀故意的,至少在惠某與其的微信聊天記錄上顯示,案發前惠某直言要性侵章女士,得逞后,惠某還發朋友圈悔罪但表示其并不后悔。因此章女士認為檢察院作出的決定錯誤。
非主觀意識強奸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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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主要分三種情況,一是故意犯罪,二是過失犯罪,三是意外事件。
故意犯罪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所構成的犯罪。
過失犯罪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
意外事件不必多言,即為人為不可控的事件。
非主觀意識強奸,實際上就是說不具有強奸的故意,俗稱“過失強奸”。
過失強奸存不存在?又是否能夠按照強奸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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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過失強奸的問題,我們通過羅翔老師杜撰的案例進行分析:
張三娶了雙胞胎孿生姐姐,此孿生姐妹長得一模一樣,甚至爹媽都難以分清。某晚上小姨子到姐姐家中吃飯,期間二人喝了紅酒,姐姐醉后自己先行回房間睡覺,小姨子躺在沙發上也模模糊糊睡下了。碰巧的是,張三出差半夜提前回來,張三想給老婆驚喜,在回來前并未向老婆說起。回到家的張三,見沙發上的小姨子,以為是老婆,于是上下其手,而小姨子酣睡以為做夢,過了幾分鐘,小姨子才察覺到不對,大聲呼喊。但是木已成舟。
按照《刑法》的規定,張三的行為符合強奸罪構成要件,違背了小姨子的意愿,利用小姨子熟睡之際,發生了關系。但是張三在主觀上并未有任何強奸故意的,按照正常人的想法,家中只會有老婆在沙發上躺著,不可能考慮到因為老婆有孿生妹妹而就認為是妹妹,此處畢竟是張三家,因此,張三屬于“過失”進行了“強奸”。
但是,強奸罪只能是故意犯罪,也就是明知婦女不愿意或者沒有表示不愿意的能力,還不管不顧,長驅直入的犯罪屬于故意。本案中,站在一般人角度,張三是無法判斷沙發上會躺著小姨子的,因此是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是如果本案中小姨子醒后第一時間報警,張三依舊要構成犯罪。
綜上,根本不存在過失強奸,不具有強奸的故意案件,要么屬于“半推半就”,要么就如本案中小姨子熟睡沒有反抗的情形。
不具有強奸故意,考慮“半推半就”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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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強奸在法律上是說不通的,強奸罪必須是故意而為之,如果認定過失強奸存在,就會使法律變得很奇怪。但是又存在不具有強奸故意而發生性關系的事實,女方要報警,男方要辯解,此時就不得不考慮“半推半就”認定了?!鞍胪瓢刖汀笔腔谧C據之上的事實認定,可以有效解決是誰在撒謊的問題。
“半推半就”的闡述最早見于1984年頒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原文如下:
“有的婦女與人通奸,一旦翻臉,關系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于人等情況,把通奸說成強奸的,可以視為半推半就,如果屬于半推半就,一般不宜按強奸罪處罰。”
注意,該解答已經廢止,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依舊用到其中的理論。
為何沿用該理論,原因很簡單,“性”的問題在現實中就是一種很隱蔽的不可談的問題,發生的場合、地點具有封閉性,無第三人可知,因此,是否違背婦女意愿不可單憑婦女一方判斷,也就是說存在涇渭分明的情況,這就是所謂的“半推半就”的情形。
總的來說,“半推半就”的認定,就能很好地解決并判斷女方是否無理取鬧的問題,也可排除男方認為自己沒有強奸故意,而是女方自愿行為,從而辯解己方無罪的問題。也就是說,在強奸案中,如果男方提到自己不具有強奸故意,就要考慮“半推半就”的問題了。
司法實踐中,男方認為自己沒有強奸故意,系女方自愿,此時如何認定“半推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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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對“半推半就”的認定,實質上是對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認定。
具體從以下幾個步驟進行:
案發前,被害人對性認知的能力,包括自身年齡狀況、精神、神志情況,男、女雙方認識過程等因素。
案發中,被害人的反抗能力有無,比如犯罪嫌疑人是否采用暴力、脅迫或者與其他手段的程度大小,婦女對所處環境是否自愿前往、婦女自身身體狀況、有無受傷、發生關系有無呼救等。
案發后,需要判斷婦女有無做出明確拒絕的客觀原因,綜合考慮當時的環境,行為人與婦女是否系一時興起等因素。
具體到本案,惠某是否真無強奸故意,而系章女士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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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問題是,惠某是否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具有相當性的手段,是否違背章女士意愿,與之發生關系。
因此,需要綜合考慮惠某、章女士案發前二人的關系,案發時彼此的印象態度,過程有無使用暴力,章女士有無呼救受傷等,案發后章女士的態度如何,有無第一時間報警等等,全面進行審查和分析,進而判斷惠某的行為是否違背章女士的意愿。
案發前:章女士雖然2006年就和惠某認識,而且成為了男女朋友,但是不代表男女朋友就可以肆意妄為不構成強奸罪,《刑法》都未將“丈夫”排除強奸罪的主體,何況男女朋友關系呢。章女士得知惠某已婚后選擇分手,但惠某依舊糾纏不休,對于惠某的跟蹤,章女士是持反對、厭惡態度的,并未主動找惠某而系惠某通過搜索查詢到其住所,不斷跟蹤。
案發時:惠某系翻墻闖入,此時案發地點系章女士租的民宅家中,面對人高馬大的惠某,即使章女士呼救,亦無效果。但是章女士身上有明顯傷痕,結合警方的鑒定意見報告,顯然在當時章女士進行過反抗。
案發后:當天章女士選擇了報警,而且警方立即從其身上提取樣本和現場樣本與惠某DNAj進行對比,并得出結論后以強奸罪立案。且惠某在事發后的朋友圈向章女士表達歉意,并坦言發生關系系其計劃之中的事情,稱其事后不后悔。
綜上,顯然,在本案中,章女士對惠某強行與自己發生性關系是持反對態度的,而且根據惠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已早有強奸罪的故意,并且最終付諸于行動,DNA鑒定,口供以及惠某的聊天記錄,已然能夠證明惠某對章女士進行了性侵,惠某的行為涉嫌強奸罪。從這一點上講,惠某很難脫罪。
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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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觀故意強奸的案件不可能存在,要么是章女士杜撰了檢察院的話語,實際上檢察院僅僅以證據不足不予批捕,因此章女士也可能存在狡辯,因此無論如何,整個案件即使進入到審判階段,依舊需要從是否存在“半推半就”進行認定,方可公正。
女方與前男友分手后,盡量遠離前男友,而不得糾纏不清;如前男友騷擾威脅,女方應第一時間報警,請求警方對前男友治安處罰;如遭遇性侵,女方應保護好案發現場、保留好相關證據,盡早做DNA鑒定,以及保存相關聊天記錄,而且應及時報警,由警方立案偵辦。
參考資料:
1.華商連線《分手后女子稱遭前男友入室性侵,案發后對方發微信求諒解,公安立案檢察院不予批捕,婦聯介入幫忙維權》;
2.鄭旺佳《“半推半就”式強奸的司法實踐認定標準》;
3.老王談法《過失“強奸”,構成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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