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有哪些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一是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業主對建筑物內屬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門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獲取收益和增進與他人感情;還可以用來抵押貸款或出售給他人。
二是對建筑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作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墻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小區內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三是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即有權對共用部位與公共設備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通過參加和組織業主大會進行管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三個方面的內容是一個不可分離的整體。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在這三個方面的權利中,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占主導地位,是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以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權的基礎。如果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則也一并轉讓。業主享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如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時,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像裝修房子時不能破壞建筑物的整體結構;在住宅里面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對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權時,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和業主委員會的約定;認繳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維護資金等。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在調整建筑物區分所有關系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現代社會,隨著工商業的發展和經濟的繁榮,但我國民法通則中并無相關規定,從而法官在解決糾紛時只能借鑒國外法律的相關規定。在我國制定民法典之際,因此筆者在此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進行必要的分析,并對各建議稿中的相關條文進行評析,以期望對在民法典中更完善的規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有所幫助。
在很久以前,人們都沒有建筑物所有權的概念,那時候人們生活在洞穴里,所以也不知道什么是建筑物的所有權,但是現在我們知道了建筑物的所有權是由專有權和公共權組成。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北京律師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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