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異議回購請求權的條件

1、異議回購請求權的條件是:

(1)公司決議不向股東分配利潤或者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等決議;

(2)股東對上述決議投反對票;

(3)股東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2、法律依據: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引起的股權轉讓有哪些

精神,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的條件在實體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該公司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即公司在5年中每一年都盈利,并且每一年在依法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還有利潤可以分配給股東,但公司卻沒有一年向股東分配利潤。

2、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轉讓其主要財產。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新《公司法》增加這一規定的原因是由于近年來在實踐中,因股東間的壓制,公司僵局及股東個人情況的變化等使得以退股為目的而發生的訴訟逐漸增多,但法律又無明文的規定或其它的救濟手段,針對上述現狀,新《公司法》在對他國的公司法立法情況的比較及考察后,突破了傳統的資本制度的理念引入了退股制度即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請求權。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北京律師網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