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大火災?依法應如何處置?
火災屬于安全事故,在我國,如果發生安全事故,是需要對事故進行等級評估的,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發生安全事故后,必然涉及到對事故進行調查,對直接負責人進行追責的后續工作。
本文通過現行法律規定,為讀者梳理特大安全事故的判斷標準及處置流程。
一、什么是特大火災?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但火災屬于較為特殊的情況,其依據的法律為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頒布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其中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特大火災: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數,下同);重傷二十人以上;死亡、重傷二十人以上;受災五十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
其中一次火災的死亡人數為十人以上,并注明含十人。
二、特大火災的處理方式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根據上述規定,假設發生了十人以上死亡的嚴重火災事故(含十人),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時起逐級上報國務院,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如一個縣發生了相關事故,到市、省、中央國務院的時間限制總計六小時。且中央應當派調查組,在60日內作出調查報告。
三、特大火災的責任人處理
在責任人處理上,則涉及到我國行政領導干部的引咎辭職制度,散見于諸多法律法規和文件之中。
例如,《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在抗災救災、防治疫情等方面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職”。
注意,這里用的是應當,在法律上應當就是必須。
綜上所述,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評判和處理流程已基本理清,除火災外的其他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火災死亡十人以上屬于特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應當逐級上報國務院處理,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國務院派調查組調查,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報告;負主要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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