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讀“析產訴訟”
文/陜西融德律師事務所 趙洋洋
2023年9月16、17日的司法考試被稱為“史上最后一次司法考試”,之后將統一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司考結束后,網友逗稱考完試已經開始“懷疑人生”“內心無比絕望”。尤其卷三中出現的“析產訴訟”,很多考友一臉蒙稱:“析產訴訟”,從來沒有聽說過啊!!!
84.龍前銘申請執行郝輝損害賠償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輝名下的一輛汽車。查扣后,郝輝的兩個哥哥向法院主張該車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經審查,確認該汽車為三兄弟共有。關于該共同財產的執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A.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財產,法院應裁定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B.法院可查扣該共有財產
C.共有人可對該共有財產協議分割,經債權人同意有效
D.龍前銘可對該共有財產提起析產訴訟
如何解讀卷三中出現的“析產訴訟”呢?
最近小編接觸了一個有關家庭共有財產“析產訴訟”的案子,基本案情是:甲系乙的養女,甲成年后與乙關系惡化。2010年甲乙所在的村子拆遷,據乙提供的《集體土地使用證》,乙與西安市某拆遷辦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書》,協議書約定乙與其家庭成員共按人頭分配取得拆遷安置房屋、經營性用房各四套,并明確甲享有拆遷安置房屋70平米、經營性用房30平米。2023年5月房屋始交付使用。因甲乙長期未聯系,房屋交付后乙與其兒子、兒媳將房屋裝修并實際使用,后甲提起“返還原物之訴”,將乙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安置房屋70平米、經營性用房30平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還財產”。
根據上述規定,“返還原物、財產之訴”的前提是一方對“無權占有”的動產或不動產非法占有,或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利。而本案中,甲自幼由乙撫養長大,與乙及其余家庭成員已經形成家庭關系。《拆遷安置協議書》是乙以戶主名義,與西安市某拆遷辦簽訂的。因此,乙與其家庭成員對協議約定的拆遷安置房屋、經營性用房為共有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根據以上規定,甲與乙及其家庭成員具有家庭關系,其對案件爭議的標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權,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都有共同管理的權利或義務。故乙對本案甲主張的財產不屬于“無權占有”,也不構成侵權,乙提起“返還財產之訴”屬于案由錯誤。
本案中是否甲無法主張拆遷房屋及經營性用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本案屬于共有財產的分割之訴,甲可以向法院提起“析產訴訟”。所謂“析產訴訟”,即俗稱的“分家”,是當事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不能打成一致而提起的訴訟。
那么,誰能夠作為原告提起“析產訴訟”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根據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可知,共有財產的共有人可以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析產訴訟”請求分割共有財產;申請執行人(原債權人)也可以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申請執行人作為原告,所有共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與訴訟。為保障其他共有人的財產權利,訴訟期間應當中止執行共有財產。待“析產訴訟”案件審理終結后,恢復執行。此為“強制執行析產之訴”。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遺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繼承時應當首先進行“析產”。實踐中,為節省訴訟資源,減少當事人的訴累,一般一并進行遺產析產和繼承案件審理,允許當事人直接提起遺產析產訴訟。此為“遺產析產之訴”。
綜上所述,對于共有財產的分割,共有人不能以“侵權”或“無權占有”為由,要求其余共有人(實際管理人)“返還原物、財產”。對于不能協議分割財產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析產訴訟”,請求分割共有財產。
作者簡介:趙洋洋,現就職于陜西融德律師事務所,畢業于蘭州財經大學。主要從事公司企業營運、合同糾紛、勞動爭議、行政法律事務處理等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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