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鴻飛:法學寫作:為誰寫?寫什么?怎么寫?|師說
【作者簡介】謝鴻飛,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博士生導師。
一、
導言
每到畢業季,朋友圈的一大看點是對畢業生論文的各種吐槽和導師的自嘲,寫作不認真和不知道如何寫似乎是最大的兩個問題。本人在寫作過程中,對論文寫作這個系統作業中的很多問題也感到困惑。比如,對畢業論文最難的問題——主題的選擇,往往感覺難以判斷:“日本民法中的滌除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是不是合適的畢業論文題目?又如,對某個通說應否引注說明,引注誰的著述?
2023年初,蒙渠濤師厚愛,獲贈《民法研究指引:專業論文撰寫必攜》一書。它以法學論文初習者為預想讀者,成書的動機是,學徒式的、牧歌式的師徒關系“早已經成為過去”,師生反復交流、溝通畢業論文已不現實,依循法學寫作指南就成為不二之選。正如渠濤師在“代譯者序”中指出,本書成稿于2000年,作者大村敦志、道垣內弘人、森田宏樹、山本敬三彼時均為年富力強、“嚴于待文”的成功學者,他們無私奉獻了在論文寫作中“領悟到的、有共通性的經驗的總結,其全面性和權威性不容置疑。”譯者徐浩、朱曄、其木提、周江洪、解亙均為熟諳日語的學界中堅力量。本人初讀后,感覺它誠意滿滿,非常貼心,隨即推薦給研究生。因作者均為民法學者,本書以民法學為對象,但其所述方法完全可適用于其他部門法學。
2023年,靜心寫作的時間較多,為解決寫作中的一些迷惑問題,不時翻閱細讀本書,受益匪淺,并有些細碎的思考。
二、
寫作方法論是否可能
法學論文分析人類社會和行為領域的公共議題,但同時必須承認,法學寫作多少存在個體性。本書也將法學寫作與烹飪類比:食材即使完全相同,做法不同,菜品也將迥異,即或同一菜品,也必然滋味各異。作者也意識到,“文無定法”,研究對象、目的和材料的差異決定了法學論文不可能存在唯一的、定型化的寫作方法;任何一本寫作方法論的作品,都可能備受“不能論、有害論、無用論”的質疑。另一個可能的詰難是,寫作技能是波蘭尼所稱的“默會知識”,是作者在長期寫作中體悟的經驗,難以甚至無法言說,即使勉力為之,其效果可能也入菜譜中的“白糖適量”一般,因難以把握而沒什么價值。
法學寫作方法是多元主義,但并非無政府主義,因為法學論文的目的是尋求共識,法學從業者作為學術共同體,對法學論文“冥冥中公認的一種理念上的型”。論文寫作方法是繩墨和規矩,決定了論文的風格和樣式。特定方法固然構成對寫作自由的限制,但它保障了同行的順暢交流,有效避免了寫作失敗,如同嚴格的詩歌格律使文字朗朗上口,菜譜確保了菜的底限品質。方法論無政府主義的法學論文將帶來的兩大問題:一是同行無法找到任何評價基準,無法與作者交流;二是容易讓作者產生創新幻覺,動輒就以為有驚天動地的創見。而正如本書指出,不以扎實的材料和論證為基礎的“我認為”,所謂的新穎性“其實很多時候僅僅是因為作者學習不足而產生的誤解而已”。
以恰當的方式總結和表達法學論文寫作方法論,并非不可能,本書即為明證。它以文學化的方式高度凝練了法學論文寫作的“魂”“型”“體”“技”“響”五種方法或元素,涉及論文寫作全過程。同時,它通過鮮明的例示,細致和耐心地解釋了何以某種寫法是錯誤的,而某些寫法值得借鑒。這種宏觀微觀同置、抽象與具體并重的寫作方法,更能立體地呈現法學論文寫作中必須關注的問題。作者都經歷過從寫作菜鳥到大咖的艱辛過程,書中對年輕學人的期待和關懷隨處可見。本人印象最深刻的是一個溫馨提示:在向學界大咖寄送雜志論文的抽印本時,在函件中寫“免復”,多少有些唐突,因為它為對方設定了回復義務,“大人物可以這樣說,但你不可以。”
美國法學界有關論文寫作的文獻可謂汗牛充棟。綜合類作品,如加納(Bryan A. Garner)的《紅皮書:法律文體手冊》(The Redbook: A Manual on Legal Style,2006)、奧爾森的(Kent C. Olson)《法律研究原則》(Principles of Legal Research,2009)、巴爾坎(Steven M. Barkan)等人的《法律研究基礎》(Fundamentals of Legal Research)、昆茲(Christina L. Kunz)等人的《法律研究過程》(The Process of Legal Research)、奧斯貝克(Mark K. Osbeck)的《無瑕疵研究》(Impeccable Research: A Concise Guide to Mastering Legal Research Skills,2010)等。此外還有詳細的引注指南,如大名鼎鼎的《藍皮書:統一的引注系統》(The Bluebook: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2010)以及對指南的指南,如巴里斯(Linda J. Barris)的《理解并掌握藍皮書:法科生和實踐者指南》(Understanding and Mastering The Bluebook: A Guide for Students and Practitioners,2010)等,此外,很多法學雜志也刊發相關的論文,如米克爾(Heather Meeker)有關選題的《追蹤黃金話題:法律研究論文的定位和選題指南》(Stalking the Golden Topic: A Guide to Locating and Selecting Topics for Legal Research Papers)等。
近年來,這一領域也為我國法學家關注,并涌現了一些出色的作品。如梁慧星老師的《法學學位論文寫作方法》、何海波老師的《法學論文寫作》和閻天老師的《法意文心:法學寫作思維六講》等。但整體上,這一領域還值得更多關注,以推動我國法學論文寫作的規范化。
三、
法學論文寫作三個基本問題
(一)為誰寫作?
在寫作任何論文之前,作者必須設定未來的讀者,正如本書假定的讀者是研究生。本人在指導研究生論文的過程中的一個體會是,很多學生不知道論文的潛在讀者是誰,對任何一個主題,都從基本概念、法律性質、歷史沿革說起,相當接近于教材甚至普法讀物的風格。其實,法學論文受同行的專業評價,它的假定讀者應是同行,既然如此,論文完全無需從ABC說起。
當然,法學論文依據其主題和研究目的,也應細化區分潛在的同行,如介紹型論文的讀者多為理論家,應用型論文的讀者則多為實務家,而更多論文的讀者則兼容兩者。
(二)寫什么?
論文選題是論文成敗的關鍵?!吨型夥▽W》2000年第1期發表了劉南平先生的《法學博士論文的“骨髓”和“皮囊”——兼論我國法學研究之流弊》,對法學界造成了很大的震動,什么是一個合格的、合適的論文主題,迄今依然沒完全解決。
本書的“魂”和“響”兩部分均涉及這一問題。選題的底限要求是新穎性,即只有在批判性討論既有知識,確定可以獲得有價值的觀點后,才能決斷。主題的恰當范圍取決于本國的研究現狀。本書也指出,在法律體系建立后,解釋論也容有多種,如以原理、制度、規則和案例為指向三種解釋論,分別代表了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個層次。
在法教義學體系較為成熟后,選題包括“舊瓶裝新酒”、“新瓶裝舊酒”和“新瓶裝新酒”三種類型。第一種為對傳統理論的批判性反思,其目的是修改、限定或推翻陳說,難度最大,心力耗費最多;第二種是運用既有理論分析社會新現象,多涉及選擇既有理論時的技術邏輯和價值權衡;第三種是在傳統理論無力解釋和涵攝社會現象時,另起爐灶建構新理論,這需要相當大的理論勇氣和深厚的理論積淀。本書指出了一個饒有趣味的選題現象,或可稱為“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前者通過一元化的理論統合多個理論、制度或規則(如基于不同請求權基礎的返還、風險分擔與合同解除),后者將本來統一的理論區分為不同類型(如多數人之債的形態等)。
比較流行的選題方法是以“填補漏洞”為名,選擇一國學界沒有研究的外國法主題(如某個不發達國家的抵銷制度),或者某個領域可以用現行法解釋的新現象。這些選題都并不具有太大價值。恰當的選題必然以熟讀文獻為基礎,能讓作者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使學科獲得實質知識增量,即使是一點點。正如本書援引的我妻榮教授的感慨:“論文動手寫了,才發現疑問一個一個不斷出現。于是帶著疑問再去品味鳩山先生和末弘先生的著作,經常發現相關問題已經得到了一定的解決,敬佩之情油然而生。登頂前輩學者構筑起來的學問之塔,百尺竿頭,只要能夠前進一步,作為學徒的任務就算完成了……”
在選題尤其是第一篇論文的選題時,“響”是不能不考慮的。按照目前我國民法學論文他引的經驗,討論時代的實踐問題即熱點問題,往往會產生較大影響力。理論功底扎實、充滿反思精神的作者,可以嘗試翻新學科的基礎理論。
(三)怎么寫?
本書最大的貢獻在于詳盡闡釋了論文應怎么寫。首先,它提煉了論文的“型”。這是不太容易把握的概念,簡單地說,它要求論文“像”一篇論文,論文的文體、論證都應如此。本書認為,法學論文的主體內容包括介紹和考察,前者介紹信息,后者評價信息。依據論文的研究目的和材料,論文可分為不同的固定“型”,如“法+外國法+現在”型、“法+外國法+過去(+現在)”型等。但遵守“型”并不意味著論文的結構設計可一勞永逸。國內法學論文以往流行的“大陸法——英美法——中國法”的三段論結構,雖然看似工整,但往往流于材料堆砌,最后淪為類似機器人論文。
本書在“體”這一部分更為詳細地總結了法學論文的寫作方法。它推薦緒論、本論和結論的清晰結構,并闡述了每一部分應如何具體安排內容。如緒論部分必然要闡明論文的主題很重要、既有研究不充分和論文的研究思路。論文應說明材料的選擇及其理由、分析視角的設定。對法律繼受國而言,最好選擇法律來源國的材料;在運用外國法資料時,應有效區分“書本法”和“行動法”;比較法應運用功能比較方法,即以法律問題為導向而非以概念為導向。在閱讀文獻時,應關注作者得出結論的實質理由,尤其是對持同一觀點的作品,應明辨其論證理由。為深入理解作者的某個觀點,可參閱其與論文有關的其他作品。任何結論都必須經過論證,結論須通過“使用一定的方法、分析手中的素材,能夠論證什么”來確定其邊界。
本書也提及論文的語言表達,并以較多語法案例說明。較為公認的法學論文風格是簡潔,尤其是部門法學論文。懷迪克在《法律人簡明英語》(Plain English for Lawyers)一書中指出,“好的法律寫作應使用簡明英語。”卡多佐在Palsgraf v. Long Island Railroad Co. 這一名案中,很清晰簡潔地概括了復雜的爭訟事件:“原告買了去洛克威海灘的車票,站在被告鐵路公司的站臺上。一列火車停在車站,準備前往下一站。火車開動后,兩個人跑來抓住了火車……一個人拿著一個包裹,跳上了車,搖搖晃晃,像要摔倒,車門口的一名乘警扶他進車,站臺上的一名警察從后面推他,使包裹落在鐵軌上……”但為了說服別人,法學論文往往使用很多修辭手法。同樣以卡多佐為例。他在《司法過程的性質》一書中說:“一個法官的工作,在一種意義上將千古流傳,而在另一種意義上又如白駒過隙。那些好的將千古流傳,而那些錯誤的則可以肯定會死去。好的得以保留并成為基礎,在其之上將建成新的結構?!保ㄌK力譯文)這與其判詞的風格完全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可能因為大量援用國外文獻,法學論文的表達歐化現象非常突出。正如余光中先生指出,“作出”和“進行”是最流行的功能動詞,“幾乎要吃掉一半的正規動詞”,這是法學論文表達尤其要克服的弊病。
四、
從法學論文到法律文書的寫作
在法學院的教育體系中,法學論文固然重要,但畢竟大多數法律人都不可能以學術為業,而將從事法律實踐。在法律實踐中,法律文書寫作是至關重要的技能。目前,我國很多法學院設有法律文書寫作課程,但其地位還無法與其他專業法律課程比肩。
這種尷尬可謂全球性的。以美國為例。美國大學法學院開設法律寫作課程,源于蘭德爾(Langdell)執掌哈佛大學法學院時期。當時學生成立了Pow Wow俱樂部,訓練訴狀撰寫、法律摘要等技能。1938年,芝加哥大學為一年級法科生設置法律寫作和研究課程,以期將案例分析、法律寫作和法律研究融為一體。1947年,法律寫作被美國法學院協會正式認定為法學院的一門課程,很大程度上是為了彌補二戰后法科生語法和寫作能力的欠缺。到1950年,40多所法學院開設了法律寫作入門課程。但法律寫作課程一直不受重視,授課老師的地位也不高。2001年,美國律師協會要求法學院至少在第一學年后應增強法律寫作培訓。此后,法律寫作課程的地位有一定程度提高。
法律文書寫作和法學論文寫作存在很多共性,比如案例分析類論文與法律文書非常類似,不過因為預設讀者的不同而存在風格和材料的差異而已??紤]到法律寫作在法律實踐中的重要意義,法學院將其作為一門重要課程,更多法律人投入到這一領域,分享自己的寫作經驗,其重要性都不言而喻。
尼采嘗言:“一切文字,吾但愛以血書者?!痹诂F代法學產品的生產體制中,法律寫作以冷峻的理性分析見長,除法哲學等個別領域,警語式的表達、詩性文字都難為法學論文所容。盡管如此,任何認真、嚴肅的法學論文寫作者都值得敬重,其遵循法學論文規范的作品都值得期待。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與民法典同行”、中國民商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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