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繼承需要公證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都不能直接進行房地產權屬變更的登記,需先進行“繼承權公證”。繼承人攜帶戶口簿、房產證、死者死亡證明以及單位或街道開出的有關證件材料,到公證部門(市房產中心大廳設有公證窗口)進行“繼承權公證”,經審核后繼承人將得到“繼承權公證書”。公證時,需要所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到公證部門簽字同意,包括逝者父母(如果在世)、配偶、所有子女(若有子女先其去世的,由子女的子女到場,子女的子女若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監護人到場代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胡先生的母親和哥哥自愿放棄繼承權,那在公證部門現場簽字時,他們需明確表示放棄。二、房產繼承公證需要哪些費用根據現行政策,依法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收個稅、契稅,只征收計稅價格萬分之五的印花稅。不過,辦理“繼承公證”需要繳納一筆費用。目前實行的房產繼承、贈與和遺贈公證費是統一的,即受益額在20萬元以內部分,按2%計收;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計收;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按1%計收;100萬元以上部分,按0.5%計收;最低收取200元。即100萬元的房產,公證費為20萬元×2%+30萬元×1.5%+50萬元×1%=1.35萬元。

目前市區普通住宅在公證時,一般按最低4000元/平方米計算價格。三、房產繼承公證所需材料1、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學死亡證明、戶籍注銷卡、死亡注銷頁)。2、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價值評估單。3、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戶口、身份證(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4、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獨生子女證、出生證、人口卡、注銷卡等相關材料。5、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6、被繼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應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喪偶未再婚證明。(一般由區民政局和區檔案館出具)。7、證明。在哈爾濱公證處領取表格,填寫被繼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情況,到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單位蓋章。8、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或人事檔案復印件(通常為職工登記表或者是職工履歷表)淄博房產繼承公證費用,復印件由檔案保管單位在每頁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章,檔案內容應包括被繼承人的全部法定繼承人情況。如確無人事檔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繼承人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戶籍底卡,由派出所蓋章證明。9、證人一名(帶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要求:無親屬關系)。10、如果有遺囑公證書或者其他形式遺囑的,提供遺囑公證書或者其他遺囑。11、具體準備的詳細公證材料以公證員確定為準。注意:全部法定繼承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否則應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或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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