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是法律關系嗎

相鄰關系是以相鄰不動產為媒介而發生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相鄰權是法定相鄰關系的內容要素之一,它與相鄰關系因各具獨特的內涵而界限清晰。相鄰關系與地役權也不是同一位階的概念,學界所述二者的區別,實際上是德國分別立法模式下法定相鄰權與意定地役權之區別。對于相鄰關系的本質認識,法定地役權說、所有權擴張與限制說各持一端,均有不足之處,而采取所有權權能變更說較為妥當。

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是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時,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在實際生活中是大量、經常發生的,種類繁多,如相鄰土地使用、通行關系,相鄰用水、排水關系,相鄰防危關系,相鄰通風、采光關系等等。我國民法典規定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是: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是減少糾紛的重要方面。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不動產相鄰關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相鄰關系發生在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之間。相鄰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

第二。相鄰關系的客體一般不是不動產和動產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引起的和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音應相鄰人休息,對于不動產和動產本身的歸屬并不發生爭議。有的相鄰關系的客體是物,例如,相鄰竹木歸屬關系。

第三,相鄰關系的發生常與不動產的自然條件有關,即兩個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應當是相鄰的。如上例承包經營人乙不通過承包經營人甲承包的土地不能到達自己承包的土地。如果甲、乙之間的土地一個在河北,一個在西藏,自然就不可能發生這種通行關系。

北京律師小編提醒您,處理因相鄰關系發生的糾紛時,應從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財產,有利于生產和生活出發。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相關知識,如果大家還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北京律師網也提供在線法律知識咨詢,歡迎大家進行法律知識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