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毆打妻子后,寫下多份保證書,妻子能否用保證書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夫妻爭執 丈夫毆打妻子
美其名曰肢體接觸
保證書寫了一份又一份
卻不知悔改
甚至還跟妻子家里人動手
在這種情況下
妻子能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嗎
丈夫寫下多份保證書
北京海淀,朱女士(化名)說,她與成先生(化名)婚后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成先生脾氣暴躁,曾多次毆打她,并為此寫下多份保證書以求諒解。
后來,朱女士和成先生因為子女的教育問題再次發生爭執,并產生肢體沖突。隨后不久,朱女士的家人也與成先生產生肢體沖突。爭執期間,朱女士和成先生都報了警,但二人均不承認自己存在毆打他人的行為。
朱女士認為,成先生在寫下多份保證書的情況下,仍不知悔改,依舊對其大打出手。成先生的行為已經給朱女士造成持續面臨家庭暴力的客觀危險,因此,朱女士向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禁止成先生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成先生騷擾、跟蹤、毆打、威脅朱女士及其家人,禁止成先生進入和接近朱女士及其家人的住所。
朱女士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尚未提起離婚訴訟。
成先生辯稱,在沖突中他并未毆打朱女士,只有肢體接觸,但也是事出有因,是朱女士有錯在先,并非他一個人的責任。成先生還說,保證書雖然是他寫的,但卻是在朱女士威脅之下,他為了挽回二人的感情而被迫書寫。
法院:保證書可以作為證據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院應當受理。
本案中,朱女士向法院提交保證書,其中包含“成先生向朱女士保證再也不跟朱女士動手”等內容。成先生并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保證書是在朱女士威脅之下寫的。
根據朱女士所提交的證據及雙方陳述,可以證明朱女士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其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結合本案具體案情,法院裁定:禁止成先生對朱女士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成先生騷擾、毆打、威脅朱女士及其家人。
裁定作出后,法院向雙方及其二人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送達了民事裁定書。隨后成先生不服,提出復議申請,認為自己并未對朱女士實施家庭暴力。
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了成先生的復議申請。
法官: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注意四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6年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5日發布了《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案案情,本次發布的《規定》對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有哪些指導意義?
1.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否必須以提起離婚訴訟為前提?
《規定》第一條明確,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具有高度的獨立性。
本案中,朱女士在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并未提起離婚訴訟,但并不影響法院對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受理與審查。
2.保證書可以作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證據嗎?
《規定》第六條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法院根據相關證據,認為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其中,“相關證據”包括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保證書等。
本案中,朱女士提交了婚內成先生寫下的多份保證書,其中的內容體現了成先生曾經存在“動手”的行為,在成先生未提交相反證據以證明他是受朱女士威脅才寫下保證書的情況下,法院應對保證書的內容予以確認。該保證書就屬于《規定》第六條中所列明的證據之一。據此,朱女士的申請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標準。
3.申請人有過錯對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有無影響?
《規定》第八條明確,被申請人認可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但辯稱申請人有過錯的,不影響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即使一方確實存在過錯,另一方可以主張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決不能實施家庭暴力。任何理由都不是家庭暴力的借口,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甚至可能構成犯罪。
本案中,成先生認可雙方有肢體沖突,認為朱女士也動手了,存在過錯,但這一辯解并不影響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
4.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否等于法院直接認定了家庭暴力事實?
《規定》第九條明確,離婚等案件中,當事人僅以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為由,主張存在家庭暴力事實的,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綜合認定是否存在該事實。
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目的是基于申請人提出申請時的現實情況,出于對申請人的保護,而對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進行預防和制止。因此,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出并不當然意味著法院直接認定了被申請人存在有家庭暴力的事實。
來源:CCTV今日說法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