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你查一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內容導航:
1、在上海租房子,需要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街道可以嗎?需要收手續費嗎? 2、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 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去哪里可以辦 4、請問:需要辦理房屋租賃備案證明,長寧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周六周日上班么? 謝謝在上海租房子,需要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街道可以嗎?需要收手續費嗎?
在上海租房子,是可以在街道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的,辦理備案登記是不需要手續費的。無論是否開具《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房東在收取房租時都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租賃合同訂立后30日內,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但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訂立租賃合同的,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為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關系終止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登記備案部門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擴展資料: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 出租居住房屋,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其他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十條 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前款所稱居住面積,是指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的使用面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的房屋租賃行為,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房房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第四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房屋租賃應當依法納稅。第五條 上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內房屋租賃的行政管理部門,業務上受市房地產管理部門領導。
本市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二章 租賃范圍和條件第六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是擁有房屋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第七條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書或者無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四)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租商品房,應當符合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預租,商品房預購人不得將預購的商品房預租。第十條 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房屋的除外。
土地收益收繳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三章 租賃合同的訂立和登記備案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租賃合同。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賃當事人參照使用;其中,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賃,可以使用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租用公房憑證。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屋座落地點、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三)房屋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賃期限;
(六)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八)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三條 房屋的租金由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調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行政投資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本條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賃關系的處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十四條 房屋的租賃期限由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過二十年。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當事人對房屋租賃期限沒有約定,依照法律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租賃關系,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書面通知承租人。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不得終止租賃關系,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及其變更合同由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維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去哪里可以辦
地點:莘西南路158號 莘莊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
對外接待時間:8:30—16:30 節假日8:30—11:30。
聯系電話:(021)34709928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登記備案):租賃當事人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交材料齊全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應當予以受理。
其中,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條件和標準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發放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證明);不符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不予發放登記備案證明,并書面告知其相關理由。
按照前款規定發放登記備案證明的,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予以記載。
擴展資料: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受理條件相關規定:
1. 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書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2. 共有的房屋,需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
3. 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需經有關部門批準;
4. 房屋結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牢固,具備上下水、供電和環境衛生等必要的生活條件,不屬于危險房屋;
5. 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
6. 向單位出租用作集體宿舍的,與非出租的房屋實行分門進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數超過15人的,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管理人員;
7. 租賃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單位出租用作集體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于4平方米;
8.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不得出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
政府公開:閔行區各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訊錄
請問:需要辦理房屋租賃備案證明,長寧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周六周日上班么? 謝謝
長寧區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在各街道辦事處、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周六周日不上班,法律依據如下: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租賃合同訂立后30日內,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但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訂立租賃合同的,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為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關系終止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登記備案部門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長寧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一覽表
擴展資料:
長寧區房屋租賃備案申請材料
租賃當事人簽訂出(轉)租合同后,應當受理中心申請租賃合同新增登記備案。
(一)居住房屋出租申請租賃合同新增登記備案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身份證明(原件);
2、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書(原件);
3、租賃合同(原件,國有土地上的住房需提交網簽合同原件);
4、住房證明(原件)。
(二)租賃合同有效期內,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租賃期限、租賃價格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到受理中心申請租賃合同變更登記備案。
申請租賃合同變更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身份證明(原件);
2、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書(原件);
3、信息變更證明文件(原件)。
(三)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到期租賃當事人不再續租,應當到受理中心申請租賃合同注銷登記備案。
申請租賃合同注銷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身份證明(原件);
2、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書(原件)。
其中,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提交提前終止證明文件。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當事人未申請注銷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信息自動失效。
參考資料來源:
長寧區政府網-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長寧區政府網-長寧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一覽表
長寧區政府網-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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