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房屋后,居住權仍受保障,可以這樣操作——
近日,市民張阿姨到廣州公證處咨詢,她的丈夫去世遺留一處房屋,該房是丈夫和她結婚前的個人財產。張阿姨和丈夫育有一子放棄繼承房屋后,居住權仍受保障,可以這樣操作——,她和兒子商量好,這套房屋由兒子一人繼承。但張阿姨擔心兒子繼承房產后,自己被“掃地出門”無處居住,所以向公證處咨詢自己能否享有在該房屋里居住至終老的權利。
對于張阿姨的咨詢,公證員表示,子女繼承房屋后,老人“以房養老”的問題,可以通過設立居住權避免糾紛,解決后顧之憂。當事人在辦理房屋繼承公證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后,可以向公證處申請辦理居住權合同公證,明確居住權期限、居住的條件和要求、解決爭議的方法等事宜。
像張阿姨的這種情況,她可以與兒子通過合同公證約定,兒子享有房屋所有權,張阿姨享有房屋終身居住權,該房屋居住權從設立居住權登記之日起至張阿姨去世之日止。
當事人除了以公證合同方式設立居住權,還可以公證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具備社會公信力,能夠提供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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