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血緣關系可不可以繼承遺產

需要看對象。比如,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都可以繼承遺產,當然,被繼承人在合法的遺囑里直接指名的遺產繼承人也不一定需要有血緣關系。

《民法典》對無血緣關系的人的繼承作出了以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遺贈扶養協議】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沒有血緣關系可不可以繼承遺產,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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