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7:取消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
《民法典》對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的規定予以摒棄。現行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五種遺囑方式,并且規定了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性,規定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只能用公證遺囑去變更公證遺囑,否則無效。這樣的規定民法典7:取消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發生了很多問題,比如遺囑人設立了公證遺囑,待時過境遷,遺囑人改變了遺囑內容,無論他多少人來證明,就是他讓全世界都知道他把遺囑改了,無論他怎么證明他的意思表示真實,如果他沒有通過再一次做公證,他的新遺囑都不生效。這顯然是不公平的,是對民事主體的意思自由的侵害。高度懷疑,繼承法立法時,公證機構的主管部門司法機關在該條立法上做了公關,滿足部門私利。
《民法典》回應人民的關注,這一次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民法典》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基礎上誰贏新社會發展增加了打印遺囑、錄像遺囑,公證遺囑方式繼續保留,但是沒有了優先效力,與其他方式的遺囑等效,也就是說在后的其他遺囑方式是可以改變公證遺囑醫囑的內容的。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公證遺囑雖然優先效力被廢止,但是公證本身有其證明力較強,根據《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遺囑,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也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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