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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繼承后再出售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若房屋所有權人不在了,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若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在繼承房屋辦理過程中不需繳稅專業知識:房屋繼承后再出售個人所得稅,在對外出售時需要繳納(總價-原購置成本)*20%的個人所得稅及其他稅費,通常我們所說的房屋遺產稅實質上是指房屋繼承之后再出售的個人所得稅。

一、繼承方式

公證處公證繼承

流程:先至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領取公證書→至交易中心駐場稅務所辦理稅收核定→領取完稅憑證后至交易中心換領新的產證

整個繼承變更流程需要兩個月以上(具體時間視材料提供速度而定)

除公證繼承以外,另有法院訴訟繼承、交易中心登記繼承

二、個人所得稅

繼承房屋再次出售,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分兩種情況:

1、滿五唯一免征:房產購入滿五年,并且是現在家庭唯一住房則免征個人所得稅

2、不滿五年或不唯一征收20%:個人所得稅≈(出售價-原購入價)*20%

百萬經紀人 張鵬

由于王先生的繼承房產為滿五不唯一的非普通住宅,所以:

個人所得稅≈(900-60)*20%=168萬元

再加上其征收的產額增值稅:(900-60)/1.05*5.3%=42.4萬元

王先生需要繳納的稅費綜合超過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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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本案中王先生出售其繼承房產,需要繳納巨額稅費。

可行性建議:王先生先出售名下另一套房產(或贈與其成年的子女),再出售其繼承的房產。最大程度上減少了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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