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人的名義購買房屋有哪些風險
用別人的名義購買房屋有哪些風險
(一)如果登記購房人反悔,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
(二)如果登記購房人有對外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賣該房產;
(三)如果名義產權人意外死亡,該房屋可能會因為繼承關系而被其他人繼承;
(四)如果銀行最后查實實際購房人與借款人不是同一個人,銀行也可以依據貸款合同的有關規定,要求提前解除貸款合同。
在這些情況下,出資人很難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還房價款、違約金,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取得房產。而且,即使登記產權人不存在任何違約及有違誠信的行為,那么將登記產權人名下的房屋轉移登記到真正的產權人名下也要負擔相應的稅費。
在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有效證件。房產登記管理部門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基本上只作形式審查,即僅僅審查申請人的有效證件和相關材料,如果證件真實、材料合法,就會發給其產權證書。
如果想主張房屋所有人和產權登記的不一致,真正的權利人必須拿出證據證明房屋是自己購買的,然后去申請變更登記。
因此,現實中,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就會產生一定的法律風險。
特殊情況下確有這種需要的,應盡量選擇可靠的、守信的熟人、親友,雙方簽訂明確的協議,約定好房屋權屬問題。
房屋的實際所有人還要充分行使對房屋的處分權,如裝修、居住房屋或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并注意保留裝修合同書、相關居住證明和出租協議等,還要保存好自己付款的證明,包括支付首付款及歸還銀行按揭的記錄。
在遭遇法律風險時,可以依據這些證據向法院主張變更房屋所有權,然后再憑生效判決書到房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如果名義上的產權人主張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而房屋的實際所有人無法出示有力證據推翻對方的主張,就面臨著失去房屋的風險;如果名義上的產權人私下出售房屋,第三人因基于對房產登記的信任而購買了房屋的,可以因善意取得而得到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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