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教你寫遺囑
本文只涉及自書遺囑。
從法律角度講,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的單方行為,不需經任何人的同意,也無需公證才有效。
但遺憾的是,目前在我國受理的遺囑繼承糾紛案中,有約60%的遺囑被認定無效,這就說明想用遺囑來實現自己最后愿望的人們還不知道如何用法律的形式來保護自己的心愿,以致于耗費心血寫的遺囑成了紙上談兵。那么如何書寫一份有效的自書遺囑呢?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因此要想立一份有效的自書遺囑,首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即要符合以下三點:
1.不要打印后簽名,要親筆書寫;
2.要簽名;
3.要寫上年月日。
若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書寫隨意不規范,遺囑無效;
案例分析:
郭靖與結發妻子黃蓉領養了一個兒子郭小靖。在妻子早逝后,郭靖購買了單位的一套房改房,又與華箏結婚。后來華箏年事已高,無法照顧郭靖,郭靖與養子媳婦關系又不好,他就自己去了養老院。
郭靖去世后,其養子郭小靖持“遺囑”訴至法院。該遺囑中稱:“我名下房產系我一人所有,在我死后由華箏使用,但沒有所有權,其處分應由郭。”遺囑最上方有郭靖的簽字,但沒有日期。郭小靖要求該房產歸自己所有,但華箏認為郭靖的晚年生活是由她照料的,養子郭小靖從未管過,二人也早已斷絕父子關系,郭靖不可能給郭小靖寫遺囑。而且該遺囑書寫不明確,簽名在上方不符合常理,也沒有日期。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遺囑雖由郭靖書寫,但遺囑內容不明確,未寫明房產歸誰所有,書寫很隨意,簽名在上方不符合常理,也沒有寫明日期。最終法院認定該遺囑無效,由郭小靖和華箏二人平分該房產。
自書遺囑還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遺囑中涉及到的姓名要與身份證上的一致,不要用小名、昵稱;
2.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處方不屬于自己的財產部分無效;
案例分析
郭靖先生和黃蓉女士是同廠職工,上世紀九十年代末單位房改時,二人以郭靖的名義,在上海黃埔區購買了一套三居室住房。不久黃蓉去世,其子郭小靖一家就搬到這套三居室中,與郭靖共同生活,照顧老人的生活起居。郭靖的兩個女兒則偶爾來看老人。小女兒認為其兄郭小靖有侵吞老人房產的企圖。郭靖見狀,為避免以后發生糾紛,便立下遺囑:將其名下的這套三居室房屋留給兒子郭小靖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遺囑下方有郭靖的簽名和日期。
在郭靖去世后律師教你寫遺囑,其小女兒為分遺產,將郭小靖及其大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房屋雖然登記在郭靖的名下,但這是他與黃蓉婚后所得,應屬二人的共同財產,他僅有一半的產權,另一半屬于黃蓉。郭靖的遺囑是自己書寫的,有簽名和年月日,形式合法,但他僅能處分這一半的房產。由于黃蓉去世時沒有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分配,法院判決郭靖的兒子郭小靖占有該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額,其兩個女兒各占八分之一的份額。
3.遺囑需根據財產情況及時更新;
有些人所立的遺囑比較早,立遺囑后,財產的狀態會發生變化,就可能出現處分了不屬于遺囑人或不存在的財產,那么該部分遺囑無效。
4.多份遺囑相互沖突,先寫的無效。
案例分析:
黃蓉獨自一人含辛茹苦將三個兒子撫養成人。但兒子成家后,對黃蓉沒有了往日的親密。小兒子郭小靖把母親接到自己家后,將母親的房屋出租,但在黃蓉臥床生病后,卻將她送給二兒子照顧。過了一段,二兒子也不愿意照顧了,黃蓉又被推給了大兒子。大兒子一直將她養老送終。待黃蓉去世后,三個兒子都拿著母親的遺囑,要繼承房產。
法院經審查,發現三個兒子的遺囑均由黃蓉所寫,可內容各不相同,分別寫著房產由自己繼承。最終,法院認定最后一份遺囑即大兒子所持有的遺囑為有效,房屋歸大兒子所有。
提醒:其他方式的遺囑即使在后,也不能對抗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效力優先,公證遺囑只能以再立一份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變更。
總之,有效的自書遺囑必須符合形式要件,并且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現實存在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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