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給的押金能夠抵房租嗎

房租是否能用押金抵扣視以下情況而定:

1、如果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出租人違約能夠用押金抵押房租,則是能夠的;

2、如果不屬于上述情況,則是不能夠的。

出租人能夠以其他方式進行催租,或者解除租賃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能夠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1、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

2、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

3、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能夠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能夠解除合同。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能夠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能夠解除合同:

1、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2、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3、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能夠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能夠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二、租房押金的性質和規則是什么

租房押金一般是租客把一定的費用交給房東來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讓對方的利益受到損壞。押金法律并未規定其性質,是由民間因應交易上的需求而產生的一種制度,一般認為是屬于要物合同,要有金錢的實際交付合同始能生效,屬于無名合同的一種。

規則:

1、押金主要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約定,同時押金具有違約保證金和賠償保證金的性質,好在租賃合同上約定清楚。對于出租人,一定要要求對方支付押金的同時,預付租金3個月。一定要約定清楚租期,以及租期屆滿后如何操作等等約定。租房子押金交多少在法律上并沒有相關規定,能夠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2、一般情況下租房實行押一付三,就是要押一個月的租金做為押金。這種方式是為常見的。

通常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房主會要求房客繳納一定數額的押金。然后再繳納房租費用。押金只有在退房的時候才能夠被退回。若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的話,那么押金一般是不能夠抵扣房租的。要是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支付房租,則出租人能夠追究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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