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 案例分析 虛心求解

1、陳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因為根據物權法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以登記為準。

2、李某將房屋賣給陳某屬于無權處分,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張某回來后要求陳某加價10萬說明其沒有對李某行為進行追認,因此可以認定合同無效。

3、該問題在題干中沒有任何信息,無法判斷

4、張某不能還本付息,銀行可以拍賣,該房產。

物權法191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法解釋第67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房產繼承糾紛經典案例告訴你,哪些遺產會產生糾紛–

您好:

一、把多人共有房屋,當成一個人的遺產。張某成年后與父親、繼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間,蓋平房五間。父親病故,張以共有繼承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該房應為張和父親、繼母共有。父親去世,張只能繼承其父的房產份額,且張的繼母不但屬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與張對張父的房產都有繼承權,張的繼母如無勞動能力還應當多分。對此繼承法第26條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把對公有房屋的承租權當成遺產繼承。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單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沒買該房仍租住,最近李病逝,李的子女要求繼承該房。繼承法第3條規定房產過戶糾紛案例,房屋過戶糾紛案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承租人對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權沒有所有權,承租權不是所有權,繼承人不能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三、把繼承開始前己不屬于被繼承人的房產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劉某喪偶后與張某結婚,結婚時劉通過書面形式把自有房屋贈與了張某,并于逝前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現劉的子女要求按劉的遺囑繼承這份財產。因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即使劉立有遺囑劉的子女也無權主張對該房的繼承權。

四、認為屬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過戶登記,即屬于生存的一人。張某所持房屋產權證,寫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賣房屋,過戶受阻。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我國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變為一人所有必須進行房屋過戶登記。寫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須通過繼承、過戶手續才能登記為一人。

五、認為繼子女和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這里養子女與繼子女的繼承權是有區別的,因為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六、認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繼承權。王、趙沒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多年。最近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趙認為結婚不登記同居也有繼承權,要求繼承王的房產。結婚不登記除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外,則對另一方的房產沒有繼承權。雖然按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因對死亡的一方盡了較多的義務可以適當分得遺產,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一種因互助產生的權利。

七、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張、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繼承了其父的一筆房產。且對這一房產共同使用多年。現王張離婚,王主張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此房產。張拿出了其父的遺囑,該遺囑明確表示其這份遺產由張繼承。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上述遺留的房產應為張的個人財產,且無論他們共同使用多久,其財產的性質都不會改變。

八、認為婚后買房,產權證上只寫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林、張為夫妻,林最近病逝,林生前與張買得樓房一套,房產證上只登記了林一個人的名字。林的父母認為該房只屬林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財產繼承。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以及當事人能舉證證明為個人的以外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上述房屋雖然只登記在林一個人名下,也不能改變林、張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性。

九、不為沒出世的胎兒保留遺留房產份額。李先生擁有一棟商品房,李遇車禍死亡。繼承遺產時李的妻子提出為懷有的胎兒保留份額,李的父母不同意。認為胎兒未出世與遺產繼承無關。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房產糾紛,房子已過戶,賣方反悔案例大全

已經簽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是房屋尚未過戶,由于地區規劃原因,房屋價格突然上漲,此時賣方可以反悔嗎?我國法律有沒有對此進行規定?下文為大家整理了關于房屋過戶前賣方反悔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案例簡介

2014年5月20日,房主吳先生與廖先生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雙方約定:吳先生將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6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廖先生。廖先生于協議簽訂之日預付房款20萬元,余款45萬元于同年6月10日在交付房屋時一次性支付,同時吳先生承諾在全額支付房款的15日之內協助廖先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協議簽訂后,廖先生按約定付清了全部房款,吳先生也將房屋交付給了廖先生。正當廖先生高高興興地裝修房屋時,吳先生感覺房子賣便宜了,因此拒絕協助廖先生辦理過戶手續并要求歸還房屋。廖先生當然不同意。他認為自己已經付完全款并且開始進行裝修,現在吳先生無故反悔,實在沒有任何道理。他要求吳先生按照協議約定,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吳先生則認為,房子沒過戶前就是自己的,自己現在不想賣了,當然也不用協助廖先生辦理過戶手續。無奈之下,廖先生來到律師事務所向專業律師進行法律咨詢。

律師說法

律師事務所專業律師告訴廖先生,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包括履行通知、協助等附隨義務。

同時,《物權法》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本案中,吳先生與廖先生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前述法律規定,該房屋買賣協議自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效力。因此,涉案的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對買賣雙方具有約束力,應當繼續履行。

既然吳先生與廖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且已實際履行,那么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吳先生和廖先生就要受到該合同的約束,雙方都應該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協議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現吳先生拒絕協助廖先生辦理房屋過戶,屬于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廖先生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然,在這里,律師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案例糾紛案例分析

(1)趙某不屬于單方將房屋出賣,而是以欺詐的方式出賣共同共有的夫妻財產,是違法行為。

(2)房屋應該歸李某所有。因為李某是以合法的途徑獲得該房屋所有權,屬善意的第三人,法律不能對善意的第三人。

(3)趙某的妻子黃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某返還房屋,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趙某的妻子黃某損失應由趙某、趙某找別來代替自己的妻子的女子、公證處賠償,屬另一法律關系,告知另行起訴。

夫妻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方不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案例

夫妻離婚后,房產過戶時,存在放棄房屋產權的一方不配合辦理過戶情況,如何處理,需區別對待。

(一)訴訟離婚,一方不配合過戶的

對于訴訟離婚來講,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不論對方是否配合,辦理房產過戶不是問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房產交易中心會協助法院辦理房產過戶。

(二)協議離婚,一方不配合過戶的

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約定房子歸一方,但是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后,放棄房屋產權的一方不配合辦理過戶。對于協議離婚來講,一旦對方不配合,房屋過戶就比較麻煩,因為僅憑離婚證書和離婚協議書,尚不足以證明對方房產過戶的真實意思,房屋管理部門無法審查協議的真實性,因此,碰到這種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以不履行離婚協議為由向法院起訴。如果對方不配合,則是對離婚協議書的不履行,屬違約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書,如果法院判決后對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這樣就可以辦理過戶了。

2、離婚時,到公證機關辦理離婚協議書公證。為了防止出現離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況出現,可以在辦理離婚時,將離婚協議書公證,以證明協議書的真實性,這樣房管局就會對離婚協議書予以認可,將房產過戶。

準備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如果覺得雙方協議離婚不夠安全時,可以采用公證協議書的辦法或者直接起訴到法院,以調解的方式結案,拿到法院的調解書與辦理離婚協議書公證一樣的效力。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產過戶: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約定一方婚前房產歸另一方所有,還是約定雙方面婚內房產歸一方所有的,都屬于房產的贈與,應當先辦理贈與公證書再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應注意的是,在現實生活中,對于婚內的取得的房產在申請登記時多由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申請而非雙方共同申請,所以對于以夫或妻一方名義登記的房產而實際屬于夫妻共有的,應當由夫妻兩人共同向房產登記機關申請,并提交夫妻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婚姻關系證明。

因解除婚姻關系而發生的房產過戶:

夫妻之間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有:雙方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后,領取離婚證書;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法院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因夫妻解除婚姻關系而引起房產過戶的,應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離婚證書以及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由雙方共同申請辦理;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的,可由獲得房產的一方憑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直接辦理。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例,解答

1、都有效,因為善意第三人取得合法,簽訂的協議也有效。

2、房產應當屬于丁,根據房產法規定,這種情況物權屬于率先過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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