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 日 導 讀

王大爺之前有點重男輕女。五年前,王大爺就對其名下的一處房產立了公證遺囑,將自己的財產在百年后留給小兒子。

就在一年前,王大爺不小心摔傷,在家躺了三個月。這三個月,因小兒子在北京工作,都是住在同城的女兒沒日沒夜的照顧自己,王大爺心里著實感動,也感慨。由于自己“重男輕女”思想,給女兒的關愛太少了,關鍵時候,還是女兒貼心。

王大爺想到自己年歲已高,身體也大不如前,看樣子靠兒子是靠不住了,王大爺這時想到了五年前立的遺囑。

他想反悔,把五年前立的遺囑更改,房產留給女兒!

不知道能不能修改遺囑,于是,他來到公證處。

公證員告知

遺囑公證是可以進行撤銷變更的,只要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神志清楚,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且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那王大爺就可以通過再立公證遺囑的方式對之前的公證遺囑進行撤銷或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立了公證遺囑后,還能再撤銷或變更嗎?丨公證普法,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 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簡而言之,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公證遺囑,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

王大爺聽后,終于放下了心。公證處根據王大爺的申請,按其現在的財產處分意思為他辦理了新的遺囑公證。

知 識 拓 展

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如下:

1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4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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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江西省贛州市贛南公證處 黃曉芳

本文圖片來源于網絡

編輯 |董穎、羅璽

審核 | 張中瀾

主辦單位 | 江西省公證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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