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的企業環境違法由誰承擔責任
一、租賃的企業環境違法由誰承擔責任
1、承租房屋經營的企業造成環境污染的,由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承擔法律責任,出租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二、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一)不可抗力《民法典》中規定的不可抗力免責條件,加了諸多的限制。
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時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時,才可以免責。
這樣,構成污染環境的免責條件,一是不可抗力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是對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及時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損害。
具備了這樣兩個條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責。
對免責條件限制嚴格,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得到賠償,這樣的規定是有積極意義的。
(二)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后果第三人過錯造成受害人污染損害,構成免責條件,一是要當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損害;
二是加害人要對第三人過錯舉證;
三是這種免責條件適用于一般的環境污染損害。
(三)其他免責條件戰爭行為引起海洋環境污染,為免責條件;
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造成海洋、水污染損害的,為免責條件;
損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責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場合,為免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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