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噪音終止租房合同算違約嗎

因噪音終止租房合同一般情況下不算違約,對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內解除租賃合同,就不算違約:

(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閑置,不能物盡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二)對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二、租賃合同違約怎么賠償

1、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

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違約金來計算,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不能重復計算。

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種違約金的計算又因情況的不同二不同。

3、民法典沒有規定房屋租賃違約金的標準,都是房屋租賃雙方自行約定違約金的數量,雙方認可就可以。

約定的違約金高請求減少時;

必須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也就是懸殊,比如實際損失只有一百元,但約定的違約金卻有幾千元。

如果算“過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圍。

4、一般認為,現行民法典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于賠償性違約金制度。

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

關于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民法典未作明確規定。

通說認為此種約定并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房屋居住必須要簽訂書面的合同,而且合同沒有說需要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明確的規定,如果說因為發生一些特殊的情況導致合同不能夠履行的話,那么可以解除合同,并不屬于違約。

通過本篇文章的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所面臨因噪音終止租房合同算違約嗎的問題。平常我們可以多多學習了解法律知識,這樣在面臨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時,我們就能夠通過學習到的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的法律問題,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為您匹配專業律師在線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