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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礦產資源法》確立了我國礦產資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礦產資源集中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礦產資源有償開采、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等制度。

(一)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制度

1)依據礦產資源的自然屬性,我國法律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2)《礦產資源法》規定了礦產資源與土地所有者的關系,即“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p>

3)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是我國礦產資源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國家通過建立礦業權制度,把礦產資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礦業權人,國家從礦產資源開發的收益中實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

(二)礦產資源行政許可制度

1.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登記

對探礦權、采礦權的申請,《礦產資源法》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

2.探礦權采礦權 ***

探礦權的 *** ,按照國務院發布的《探礦權采礦權 *** 管理辦法》規定: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更低勘查投入并具備其他相應條件后,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 *** 他人。

采礦權的 *** ,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 *** 他人采礦。

(三)礦產資源規劃制度

法律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統一規劃。規劃遵循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專項規劃服從總體規劃,行業性規劃和地區性規劃服從全國性規劃的原則。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必須依照一定的程序編制報批。由國務院批準的規劃才是執行的依據。規劃中的禁采區不能設置采礦權,限制區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設置礦業權。

(四)礦產資源經濟政策

《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對于礦產資源的開采,《礦產資源法》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五)技術管理制度

1.地質勘查資質管理

為了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管理,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保證地質勘查質量,促進地質勘查業的發展,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應進行注冊登記,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

2.礦產資源儲量管理

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主要目的是掌握礦產資源家底,為管理決策提供依據。其管理主要內容: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地質資料管理和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等。

(六)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制度

《礦產資源法》規定:各級人民 *** 必須加強礦產資源保護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

(七)其他的相關法律制度

除了《礦產資源法》以外,礦產勘查和開采活動還必須遵守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礦山安全生產、土地復墾等一系列的相關法律法規。此外,國家還規定了禁止開采礦產資源的區域范圍。

甘肅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2004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礦產資源管理,依法維護礦業秩序,促進礦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經營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 *** 應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壞礦產資源,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護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勘查作業區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進行勘查或者采礦活動。第五條 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綜合利用和安全生產的方針。省人民 *** 在制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中,應兼顧礦區所在地的利益。

勘查、開發礦產資源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保、土地等法律、法規,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賠償;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 *** 應支持和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水平,提高資源利用率。第七條 根據國家和省的統一規劃,在本省民族自治地方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對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以促進民族自治地區經濟的發展。

在民族自治地方開采省規劃中的礦產資源,應征求民族自治地方人民 *** 的意見。第八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九條 省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地區)和縣(市、區)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做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礦產資源的勘查第十條 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規規定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登記并頒發勘查許可證以外的其他礦產資源勘查,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核登記。第十一條 申請探礦權,申請人應向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申請,按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從事地質勘查作業的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

(二)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申請書;

(三)礦產資源勘查任務書或委托書、合同書;

(四)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的實施方案;

(五)完成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六)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的交通位置圖、標有工作區范圍及工程布置的研究程度圖、標有工作區范圍的區塊編碼圖;

(七)其他應提交的資料。第十二條 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自收到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應作出準予或不準予登記的決定,并通知探礦權申請人。

準予登記的,探礦權申請人應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辦理勘查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第十三條 勘查許可證自發證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以注明的期限為準。因故需延長勘查期限者,應在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向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延續手續。每次延續不得超過二年,并核減勘查作業區面積。第十四條 探礦權人應在勘查許可證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展勘查作業。開始勘查作業后,應及時向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勘查作業區所在地的縣(市、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告開工情況。

探礦權人應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按規定完成更低勘查投入。第十五條 探礦權人必須按地質勘查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施工,同時應做好施工中礦石回收和利用工作。

探礦權人在進行主要礦種勘查的同時,應對作業區內的共生或伴生礦產進行綜合勘查和評價。第十六條 探礦權人在勘查期間對符合規定的礦床進行邊探邊采的,應向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查批準,辦理采礦登記手續。第十七條 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勘查作業區范圍、勘查對象、改變名稱和地址、經依法批準 *** 探礦權的,應當在變更前一個月內到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礦產資源與礦業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規

美國是較為嚴格的依法管理的國家。盡管判例在美國 *** 的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影響作用和地位,但近百年來,美國的成文法律在實踐中不斷修改、完善、補充,及不斷細化和條款化,法律法規在礦產資源和礦業、能源管理上日益起著主導性和決定性作用。在美國目前的有關礦產資源和礦業、能源管理的法律中,主要有《通用采礦法》(1872)、《礦產租約法》(1920)、《礦物材料法》(1947)、《戰略與關鍵材料儲備法》(1946)、《聯邦煤炭租約修正法》(1977)、《聯邦陸上石油天然氣租借改革法》(1987)、《外大陸架土地法》(1953)、《淹沒土地法》(1953)、《聯邦石油和天然氣權利金管理法》(1982)、《聯邦土地政策與管理法》(1976)、《印第安礦產租約法》(1938)、《印第安礦產開發法》(1982)、《礦產收益支付澄清法》(2000)、《能源政策法》(1992)、《政策、研究與開發法》(1970)、《聯合碳氫租約法》(1981)、《聯邦石油和天然氣權利金簡化和公平法》(1966)、《采礦和礦產政策法》(1970)、《征購土地法》(1947)、《地表資源法》(1955)、《地表礦山復墾與執行法》(1977)、《聯邦煤礦山健康和安全法》(1969)、《煤炭保護法》、《出口管理法》、《聯邦森林管理法》、《聯邦礦山安全和健康法》(1977)、《有毒物質控制法》(1976)、《天然氣政策法》(1978)、《戰略與關鍵材料儲備修正法》(1979)、《國內礦產項目擴展法》(1953)、《深水權利金救濟法》、《國家環境政策法》(1969)、《污染防治法》等,它們涉及到美國礦產資源和礦業、能源管理中從礦業土地準入、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礦業權的招投標程序、礦產品生產、運輸、銷售、貿易、礦業稅收、礦業收益利益分配、管理者和開發者、礦業權持有者的權利、義務、責任到環境保護、礦山安全、防范措施、應急程序、勞動力健康、礦山復墾、社區安全、文化古跡保護、戰略礦產儲備等的各個方面,可以認為,它們構成了美國目前關于礦產資源和礦業、(化石)能源業管理的以強調有效管理、安全生產和資源、環境和生態保護為主導的完整法律法規體系。以下作一簡要介紹。

一、《通用采礦法》(GeneralMiningLawof1872)

《通用采礦法》(1872),也稱“硬巖采礦法”(HardRockMiningAct),由美國國會于1872年通過,并由UlyssesS.Grant總統于1872年5月10日簽署成法律。該法的立法宗旨是:促進西部聯邦土地上的礦產資源的勘查與開發活動,對已開采的礦山提供獲得礦權的機會,幫助開拓者在西部定居?!锻ㄓ貌傻V法》(1872)是聯邦土地管理政策的一個主要立法。

1872年通過的《通用采礦法》是美國礦業和礦產資源管理中的一部經典性法律,至今對美國(聯邦土地上)的礦產資源管理仍有重要影響。該法規定,“公共土地上的礦產資源,無論是已被調查過的還是未被調查過的,均屬于美國,允許(美國公民)個人和公司自由準入公共土地進行找礦活動”。該法同時建立了目前仍然適用的礦權-專權制度(ClaimPatentSystem)。所謂礦權-專權制度,就是探礦者在公共土地上進行探礦活動,對被認為含有有價值礦床的地區,可確立一項礦權權利(Claim),權利主張者對每項權利主張每年須交納100美元維持費。一旦所主張權利的礦床被確定在經濟上是可開采的,并完成至少500美元的開發工作,礦權權利持有者可以提交礦產專權(Patent)申請,以獲得地表權和地下礦產開采專權。從1989年1月3日起,礦產專權申請者需交納250美元申請費,外加每項50美元的礦權費。如果申請得到批準,則礦產專權持有人可以以每英畝2.5美元的價格(對砂礦而言)或每英畝5美元的價格(對脈礦而言)購買地表和地下礦產權。目前《通用采礦法》仍然允許私人公司或多國公司以1872年每英畝土地2.5~5美元的價格購買(含礦的)公共土地。 礦產專權具一定排他性質,可對抗 *** 和他人。概括地說,1872年的《通用采礦法》具5個要素,即:①發現有價值礦床;②確立采礦權和地點;③記錄采礦權和地點;④采礦權和地點的維持費;⑤礦產專權。根據該法規定,一項砂礦礦權面積通常限于20英畝內,但脈礦礦權面積可稍微大于20英畝。

《通用采礦法》首次確立了可標界礦產(Locatableminerals)的概念,所謂可標界礦產,是指通過提交一個采礦權申請書(一般是一個礦權地,該礦權地僅限于開發和提取礦產,在該礦權地上所規定的權利僅在發現了有價值的礦床后才有效,可對抗任何人和 *** )或在相關部門備案一個采礦權申請書,就能獲得采礦權的那些礦產。在《通用采礦法》中,最初確立的可標界礦產是指除煤炭以外的所有礦產(煤適用于1873年的《煤法》),后來國會通過法律,取消了《通用采礦法》對一些礦產(礦種)的管轄權,即分離出一些礦種如石油、天然氣、鉀、鈉、磷酸鹽等不受《通用采礦法》的制約,而受其他法律的管轄和約束。目前,通用采礦法中規定的可標界礦產僅包括金、銀、銅、鉬、鉛、鋅、錫、鎢、鉑族、辰砂、石膏、長石、硼砂、螢石、石墨、云母、寶石

銅、鉛、鋅等在某些情況下也是可租約的。

等。在可標界礦產中,不需交納權利金。

現行《通用采礦法》不管轄聯邦“獲得土地”(AcquiredLand)上的礦產,盡管“獲得土地”也是聯邦所有土地。所謂獲得土地,是指聯邦 *** 從州或私人所有者那里通過購買、贈予或征用等方式獲得的土地。獲得土地上的礦產受《獲得土地的礦產租約法》(1947)(MineralLeasingActforAcquiredLandsof1947)管轄。

1872年的《通用采礦法》的不足是,該法未含有環境保護的條款,導致許多自然景觀和土地因后來的硬巖采礦作用而遭破壞。該法也沒有對每人所能確立的礦權地數量作出限制,同時也未對礦產開發的時機和方式作出規定,導致許多礦權地從未進行過生產、開發活動。

二、《礦產租約法》(MineralLeasingActof1920)

1920年頒布的《礦產租約法》,確立了美國礦產資源和礦業管理的租約制度。在該法中,首次明確了可租約礦產(Leasableminerals)的概念。所謂可租約礦產,一般是指需要通過簽訂租約的形式,才能獲得采礦權的那些礦產。目前,在《礦產租約法》規定下,公共土地上可租約礦產包括:石油、天然氣、油頁巖、地熱資源、鉀、鈉、瀝青、固體半固體瀝青、瀝青質巖、磷酸鹽和煤等(1920年的《礦產租約法》將煤納入其管理中)。硫在路易斯安納和新墨西哥州的公共土地上也是可租約的。此外,在聯邦 *** 購買的土地上和印第安保護地上的可標界礦產也是可租約的。

1920年的《礦產租約法》也建立了礦產租約人的資格制度。該法規定,只有美國公民或根據美國或州法律成立的公民組織,或根據美國或州法律成立的公司才有資格獲得租約。該法也規定了承租人就某一特別礦種如煤、磷酸鹽、石油天然氣、鈉等可以租用礦地的更大面積,一般不得超過2560英畝(油頁巖更大面積不超過5120英畝)。該法同時還規定了禁止外國人擁有采礦租約,但在(采礦)公司中擁有股份者除外。該法也首次確立了可租約礦產的權利金制度。

《礦產租約法》在1920年頒布后,歷經超過40多次的修改和補充,就租約人權利義務、權利金、紅利、土地租金、租約存續條件、公共利益、環境保護、許可證有效期、許可證延續、具體礦產的采礦技術條件和指標等進行了一系列的補充和修訂,使《礦產租約法》處于不斷的完善之中。

該法規定,礦產租約由內政部土地管理局授予。目前美國主要礦產的權利金如下:煤(露天礦山)12.5%,煤(井下礦山)8%;磷5%;鈉5%;鉀5%;石油和天然氣12.5%。

三、《礦物材料法》(MineralMaterialActof1947)

1947年頒布的《礦物材料法》對利用公共土地(聯邦所有土地)上的砂、石、粘土等礦產資源作了規范性規定。該法規定,砂、礫、石、浮石、火山渣、普通粘土、硅化木、風化花崗巖、壓碎的巖石、灰巖、規格石料等是可出售礦產(Salableminerals)。該法授權土地管理局以市場公平價格,或通過銷售合同方式,銷售公共土地上的可出售礦產(礦物材料)。對 *** 部門利用這些礦物材料,可以發給免費利用許可證,數量一般也不限。該法也允許土地管理局對非贏利性組織利用有限數量的可出售礦產發放免費利用許可證。免費利用許可證持有者不能銷售所利用的礦物材料。免費利用許可證有效期為10年,可延期1年。

該法規定,當需要對礦物材料礦產進行鉆探和槽探時,必須先要得到土地管理局的授權,土地管理局將對采樣和試驗結果強加約束條件和復墾要求。相關分析、測試結果必須要呈交給土地管理局。如果分析、測試結果含有商業機密內容,許可證持有者可提出,將其排除在公眾檢查之外。如果銷售材料價值不到1000美元,可簽訂小額銷售合同。如果欲利用的礦物材料來自社區附近,則買賣合同可直接從土地管理局獲得。

無許可證或未簽訂合同而擅自從公共土地開采石料者,將被認為是未被授權利用或非法侵入者。非法利用者將可能處以1000美元的罰款,并可能處以1年的牢獄。

四、《聯邦煤炭租約修正法》(FederalCoalLeasing AmendmentsActof1977)

1976年,針對對大量非生產性的聯邦煤炭租約的關注,美國國會修改了《礦產租約法》(1920),制定了聯邦煤炭租約修正法,以懲罰持有聯邦煤炭租約而不進行實質性煤炭生產的能源公司,遏制持有聯邦煤炭租約而不進行商業性煤炭生產狀況上升的勢頭。該法確立的基本政策是:煤炭租約持有者必須要及時地(在合理的期限內)開發、生產煤炭資源,滿足國家能源需求。

該法第3款明確規定,如果能源公司的采煤公司不遵守聯邦煤炭租約規定,即在獲得煤炭租約的10年內不進行商業性煤炭開發和生產活動,則將被禁止參與新的聯邦陸上油氣租約的競爭。

該法也確立,新規定不僅適用聯邦煤炭租約,也同樣適用于聯邦陸地土地上的石油天然氣租約和其他礦產租約,從而奠定了聯邦礦產租約持有者必須要在合理的期限范圍內積極開發和生產相關礦產的政策基礎和制度。

五、《聯邦陸上石油天然氣租借改革法》(Federal OnshoreOilandGasLeasingReformActof1987)

1987年頒布的《聯邦陸上石油天然氣租借改革法》是美國關于規范陸上石油和天然氣勘查、開發活動的一部重要法律。該法規定,公共土地只有在通過了土地管理局多用途規劃程序評估后,方可進行油氣租約活動。租約可分為競爭性和非競爭性兩類。在油氣資源開發可能與其他資源或土地利用的保護與管理相沖突的地區,必須要實施相關的緩解措施或補救措施。該法要求,可進行油氣租約的公共土地必須首先要以競爭的方式獲得。非競爭的油氣租約只有在進行了競爭性的拍賣而又無人進行投標的情況下才能簽訂。該法規定,在下48州地區,更大競爭的租約面積為2560英畝,在阿拉斯加州地區為5760英畝;在所有各州,更大非競爭的租約面積為10240英畝。競爭和非競爭性租約有效期一般為10年,但此后只要石油或天然氣能以盈利的數量生產,該兩類租約均能繼續有效。該法也規定了開發商租借公共土地進行油氣開發,可首期付款并以后以權利金的形式,繳納補償費。

該法規定,只有美國成年公民才能獲得聯邦油氣租約。未成年人不能獲得租約,但租約可以授予給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或受托管理人。依據美國法律或州法律成立的公民組織和公司也有資格獲得油氣租約。外國公民不能獲得聯邦油氣租約,外國人僅能通過對美國公司的股票持有獲取相關利益,且只有當該外國公民所屬國法律不排斥美國公民類似的權利時才為有效。

該法規定,租約給予租約人在所租約土地上勘查、鉆探、提取、處理石油天然氣礦床的權利,但不包括氦。租約人在進行有關擾動地表的行動前,必須要得到土地管理局的批準。在租約土地上,租約人不能建房屋、耕種土地或開發其他礦產資源。在開始鉆探工作前,租約人或運作者必須要提交不低于10000美元的保證金,以保證相關人遵守租約條款,包括環境保護等。

六、《外大陸架土地法》(OuterContinentalShelf LandActof1953)

外大陸架土地法于1953年制定,1975、1978、1984、1986、1987、1990、1992、1994和1995年多次修改。該法是指導、規范在外大陸架地區開展石油天然氣租約活動,加快勘查、開發石油天然氣資源,保護海洋環境的一部重要法律。

該法認為,開發外大陸架土地上的油氣資源對保障美國經濟發展和能源安全至為重要,因而應當鼓勵在外大陸架上開展石油天然氣勘查和開發活動,鼓勵用新技術開發油氣資源,減少因石油開發帶來的負面影響。該法也要求要嚴格保護海上環境,要平衡油氣開發與人類、海洋和海岸環境的保護。

該法規定,必須要以投標方式取得在外大陸架(土地)上的油氣租約。油氣租約持有者在海上勘查油氣資源時,必須要先提交勘查計劃,包括:①預期的勘查活動安排;②所用的設備;③每口鉆井的大 *** 置等。油氣租約持有者在海上開發、生產油氣資源時,必須要先提交開發、生產計劃,內容包括:①要做的具體工作;②相關設施和運作;③所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④預期的開發或生產率及時間安排等。

該法規定,必須要保障可能受到影響的州和地方 *** 能及時了解外大陸架開發信息,保障州和地方 *** 參與油氣政策和規劃決策。該法授權內政部長簽發外大陸架礦產租約,并制定外大陸架油氣開發活動的管理規章。

1953年的外大陸架土地法及隨后的各次修改建立和奠定了美國過去50年來在外大陸架土地上勘查、開發石油天然氣資源,保障國家經濟和能源安全,減少對外國石油依賴的政策基礎。

七、《聯邦石油和天然氣權利金管理法》(FederalOil&GasRoyaltyManagementActof1982)

1982年頒布的《聯邦石油和天然氣權利金管理法》,明確規定了承租人、運營商和其他相關人對從聯邦土地、印第安土地和外大陸架土地區采出的石油天然氣開展運輸或銷售等商業活動時,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包括生產場地和運輸目的地、銷售價格、運輸或銷售記錄、生產場所安全計劃、在規定時間內繳納權利金或相關收益等。同時,明確界定了內政部長在管理、實施和維持與在聯邦土地、印第安土地和外大陸架土地上開展石油天然氣租約活動有關的權利金管理體系的職權和責任。該法對規范聯邦土地上與石油天然氣生產、銷售有關的記賬活動和權利金收取活動有重要意義。

該法規定,在聯邦權利金管理和執行過程中,內政部長的職責是:

建立綜合的檢查、稅收、財務和生產賬目和稽查體系,以精確確定石油天然氣權利金、利益、罰金、懲罰措施、費、定金和其他支付的數額;

建立程序以確保被授權的部長代表每年對生產有意義數量油氣的租約地至少檢查一次;

制定培訓計劃,培訓所有從事這項檢查工作的授權代表的相關 *** 和技術;

稽查和調解所有目前的和過去的油氣租約的租約賬目,并采取適當的行動,以進行額外的權利金收取或退還活動;

與獨立的持證會計師簽署合同和相關協議,以稽查油氣租約的承租人或經營商的賬目和記錄。挑選這種持證會計師必須要根據《聯邦財產和行政服務法1949》,進行競爭性招標。

該法規定的承租人、運營商和運輸商的職責如下。

承租人:根據租約或礦產租約法相關法律按時、按規定方式支付權利金或其他付款;如發生租約 *** ,應在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內,通知內政部長關于權利金或其他付款義務的 *** 。

運營商:制定和遵守工地安全計劃,保護陸上所生產或所儲存的石油或天然氣以防止被偷,該安全計劃應符合內政部長所規定的更低標準;制定和遵守內政部長認為合適的更低場地安全措施,以防止在租約土地或外大陸架土地上所生產或儲存的石油或天然氣被偷;不晚于油井開始生產的第5個工作日或油井停止生產90天以上重新恢復生產的第5個工作日,通知內政部長油井開始生產或恢復生產的日期。

運輸商:通過車輛從租約地運輸石油的石油運輸商應攜帶相關文件,表明更低的數量、來源地和之一運輸目的地;通過管線從租約地運輸石油的運輸商應保留文件證明更低的數量、來源地、計劃輸送的石油或天然氣的之一目的地等。

該法除規定了部長職責和承租人、運營商和運輸商的職責、賬目記錄、及時的權利金支付、相關責任、聽證和調查、檢查程序、民事和刑事處罰等外,還要求內政部長就該法的實施情況每年向國會提交一份報告。該法同時也要求內政部長就聯邦土地和印第安土地上的煤、鈾、其他能源和非能源礦產的權利金(管理)問題開展研究,并將建議的立法提交國會進行審議。

八、《露天礦山復墾與執行法》(SurfaceMineReclamation andEnforcementActof1977)

1977年頒布的《露天礦山復墾與執行法》,是一部確立美國煤炭礦山土地復墾制度的重要法律。該法律規定所有煤礦山在采完之后必須要進行礦山復墾,要達到復墾要求和標準,并規定在復墾不可行的地區,不得進行露天煤炭采礦活動,同時,規定了必須要以保護環境的方式,開展地表和井下煤炭采礦活動。

為了解決復墾資金問題,該法規定,煤炭生產者必須要繳納復墾費,標準是:露天煤礦每噸35美分,井下煤礦每噸15美分,或按煤炭價值的10%繳納復墾金。履行職責的聯邦雇員不得在露天或井下煤炭礦山中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關系,凡故意違反者將面臨不超過2500美元的罰款和/或不超過1年的監禁。

在《露天礦山復墾與執行法》中,還規定了開采其他礦產資源也必須要進行土地復墾,從而原則上確立了美國礦山土地的復墾制度。

九、《聯邦煤礦山健康和安全法》(FederalCoalMine HealthandSafetyActof1969)

1969年頒布的《聯邦煤礦山健康和安全法》是一部指導美國煤炭礦山生產安全和礦工健康的重要法律,并建立了礦山安全檢查制度。1952年聯邦 *** 制定了《聯邦煤炭礦山安全法》,規定每年對某些井下煤礦山進行檢查。然而,煤炭事故仍不斷發生。1969年,為了有效遏制煤礦山事故的發生,聯邦 *** 頒布了比以往任何有關采礦工業的聯邦法律都更綜合、更嚴格的《聯邦煤炭礦山健康和安全法1969》,要求對每個露天煤礦山每年進行兩次檢查,對井下煤礦山每年檢查四次,大大加強了聯邦 *** 對煤炭礦山的執法權。該法還規定了煤炭礦山的健康標準以及健康和安全標準的具體程序等。

十、《聯邦礦山安全和健康法》(FederalMineSafety andHealthActof1977)

1977年頒布的《聯邦礦山安全和健康法》是一部綜合性的涉及所有煤和非煤采礦工業的礦山安全和健康的法律,對保障美國礦山安全生產具有重要意義。

該法規定的礦山檢查制度與《聯邦煤礦山健康和安全法》大體相同(要求對每個露天煤礦山每年進行兩次檢查,對井下煤礦山每年檢查四次),但在范圍上擴大到非煤礦山,從而將礦山安全檢查制度擴大到所有礦山企業。

該法還授權成立了礦山安全和健康管理局(MSHA),負責美國聯邦礦山安全和健康檢查工作,并建立了獨立的礦山安全與健康委員會專門負責評估MSHA的執法行動。該法也將以前屬內政部的礦山安全檢查職能調整到勞工部的職能中。

十一、《能源政策法》(EnergyPolicyActof2005)

2005年8月8日,布什總統簽署的《能源政策法》是美國應對21世紀能源問題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一部指導美國未來能源生產、發展和走向的綱領性法律。

該法對美國當前一段時期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能源利用標準、能源市場規則、高效率能源產品、可再生能源生產、鼓勵措施、低收入家庭能源幫助,美國化石能源生產、銷售、深水油氣生產稅收減免、天然氣管線鋪設、公共土地準入、陸上枯竭油井、市場改革、市場透明性,煤炭開發與利用,核能利用和核安全、氫能源、可再生能源、核能和化石能源的研究與開發、技術 *** 、能源與環境、國際合作、研發項目評估 *** 等進行了一系列詳細規定和界定,規定了提供聯邦抵減應稅收入(TaxCredits),以鼓勵消費者和工業用戶購買高燃料效率混合電車、高能源效率電器設備和節能型住宅和產品等。

該法的根本立法宗旨是:加強能源保護和研究與開發,為美國人民提供能源供應安全和能源供應多樣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 *** 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登記。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國家保護合法的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采礦權不得買賣、出租,不得用作抵押。第四條 國營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營礦山企業的鞏固和發展。

國家鼓勵、指導和幫助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的發展。

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人依法采礦。第五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采。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第六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第七條 國家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水平。第八條 在勘查、開發、保護礦產資源和進行科學枝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 *** 給予獎勵。第九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采的審批第十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登記制度。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特定礦種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可以由國務院授權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十一條 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審查批準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勘探報告,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報送單位??碧綀蟾嫖唇浥鷾?,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第十二條 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和各類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務院規定匯交或者填報。第十三條 開辦國營礦山企業,分別由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審查批準。

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開辦的國營礦山企業,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批準前對其開采范圍、綜合利用方案進行復核并簽署意見,在批準后根據批準文件頒發采礦許可證;特定礦種的采礦許可證,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開辦的國營礦山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批準前對其開采范圍、綜合利用方案進行復核并簽署意見,在批準后根據批準文件頒發采礦許可證。第十四條 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的審查批準、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辦法,個體采礦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第十五條 國家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第十六條 國家規劃礦區的范圍、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范圍、礦山企業礦區的范圍依法劃定后,由劃定礦區范圍的主管機關通知有關縣級人民 *** 予以公告。

礦山企業變更礦區范圍,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核發采礦許可證。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進入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第十七條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一、 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 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 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 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 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 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

礦產資源的礦種和分類見本細則所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新發現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務院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全國礦產資源分配實施統一管理。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和本細則。第五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

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區范圍和開采礦區范圍,以經緯度劃分的區塊為基本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制定。第六條 《礦產資源法》及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探礦權人。

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采礦權人。

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是指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建設和高科技發展的需要,以及資源稀缺、貴重程度確定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計劃批準開采的礦種。

國家規劃礦區,是指國家根據建設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為建設大、中型礦山劃定的礦產資源分布區域。

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是指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劃定的,尚未列入國家建設規劃的,儲量大、質量好、具有開發前景的礦產資源保護區域。第七條 國家允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第八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 *** 、自治州人民 *** 和縣級人民 *** 及其負責管理礦產資源的部門,依法對本級人民 *** 批準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個體采礦者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勘查施工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上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對下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違法的或者不適當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行政行為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和開采審批第九條 勘查礦產資源,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勘查登記。

勘查特定礦種,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勘查登記。第十條 國有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采礦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采礦登記。開采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礦產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辦理申請、審批和采礦登記時,應當持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

開采特定礦種,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采礦登記。第十一條 開辦國有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產勘查報告;

(二)有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資源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影響報告);

(三)有確定的礦區范圍和開采范圍;

(四)有礦山設計;

(五)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

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按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規定,對申請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根據前款所列條件審查合格后,方予批準。

青島市礦產資源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和《山東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省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礦產資源法》、《省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第四條 青島市及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人民 *** 礦產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在礦業活動較多的鄉鎮,縣級以上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可設立礦產資源管理站或派駐礦產監察員,負責本鄉鎮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的城建、規劃、土地、水行政、工商行政、勞動、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礦產資源管理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勘查登記與管理第七條 勘查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申請勘查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第八條 青島市礦產資源管理部門統一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計劃外勘查項目的登記工作。第九條 勘查單位辦理國家計劃外勘查項目登記,應向青島市礦產資源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省礦產資源管理部門頒發的勘查資格證書;

(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勘查計劃或承包合同的有關文件;

(三)勘查申請登記書;

(四)以座標標定的勘查區范圍圖及交通位置圖。第十條 青島市礦產資源管理部門應對勘查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提出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意見,報經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后,對準予登記的發給勘查許可證。第十一條 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勘查前,應向所在地礦產資源管理部門提交勘查項目開工報告。開工后,每半年應向勘查項目所在地礦產資源管理部門通報一次勘查工作進展情況??辈轫椖客瓿珊?,應向青島市、縣級市(區)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報送項目完成報告,并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第十二條 勘查單位必須按勘查項目登記的范圍進行勘查。需超出原登記勘查范圍的,應經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三條 勘查單位不得借勘查之名進行采礦活動。第三章 采礦登記管理第十四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采礦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第十五條 國營、集體礦山企業經批準可以開采各類礦產資源;個體采礦,經批準可采挖零星分散的礦產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遍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外商投資礦山企業和私營礦山企業采礦,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 礦山企業申請采礦登記,須向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一)采礦申請登記表;

(二)青島市或縣級市(區)人民 *** 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建礦的文件;

(三)儲量審批機構對礦區地質勘查報告的批準文件;

(四)礦山總體設計的批準文件;

(五)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當地 *** 簽署的礦區范圍意見書;

(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有關資料;

(七)以座標標定的礦區范圍圖。第十七條 個體申請采礦登記,須向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采礦申請登記表;

(二)鄉鎮人民 *** 審查、縣級市(區)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采礦申請報告;

(三)鄉鎮人民 *** 審查劃定的采礦范圍平面圖。第十八條 申請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開采礦產資源,除應按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文件資料外,還應提交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保持方案的批準文件。申請在城市規劃區域或風景旅游區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除應按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文件資料外,還應提供城市規劃部門或風景區管理部門對采礦地點、開采數量的批準文件。第十九條 國營礦山企業申請采礦,須由青島市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對其開采范圍、開采能力、綜合利用方案等進行初核后,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核準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