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率就是要做一個新的取保候審手續。

我從事法律實務工作10多年了,我來說說這個問題。

1.取保候審并不是什么事都沒有了,取保候審也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換言之,如果是被取保候審的,那就是說明你涉嫌刑事犯罪了,只不過犯罪情節較輕,可以暫不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對于符合以下4種條件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審: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2.取保候審并不意味著完全自由,雖然不必羈押在看守所,但是取保候審還是受到一定的限制。

這主要體現在以下5個方面: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3.如果事先羈押,后來又被改為取保候審,那么一般情況下會有如下幾種情形:

在之前羈押的階段,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并且取得了他的諒解經過偵查發現前期證據不是特別好,相關證據需要進一步補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比較輕,有可能判處緩刑或者判處拘役,乃至判處更輕的刑罰之前已經羈押了很長時間,判處的刑罰基本上已經羈押到位了,沒有必要繼續羈押。比如可能判處的刑罰為一年,已經羈押了12個月。

4.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那么在12個月期滿之前,一般會有如下幾種可能:

如果案件需要繼續往前走程序,而又不適合羈押,那么會改變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或者重新辦理一個取保候審手續。案件剛剛由公安機關到檢察院,檢察院需要重新給做一個取保候審的手續,說明案件由偵查階段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以上這兩種情況是最大的可能性。檢察院經過審查起訴以后,發現嫌疑人的行為可能不夠犯罪,或者滿足不起訴的條件,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同時向嫌疑人予以告知,并送達相關的手續,解除取保候審。這種對于嫌疑人來說當然是最好的結果了,不過這種可能性相對比較小。最后一種可能性就是最不好的效果了,就是檢察機關審查以后覺得應當予以逮捕,那么就打電話通知去,然后直接作出逮捕決定予以收押了。

#2023護苗有我:守護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