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與地役權有什么區別

相鄰關系與地役權是互相聯系而又有區別的兩個概念。地役權是指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別人土地的權利。地役權發生在兩個不同歸屬的土地之間。為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而得以使用或者經營的土地叫需役地。所以,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權,屬于他物權。 相鄰關系與地役權的重要區別之一是相鄰關系的“必需”性,即不動產權利人必須借助相鄰不動產,才能對自己的不動產正常使用,因此,他有權要求相鄰的不動產一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例如甲承包的土地不能直接通到公路,甲要到自己的土地上進行耕作或運輸種子、化肥、農作物等,必須要經過乙的承包地才能到達公路。按照相鄰關系的規定,甲有權通行于乙的土地,乙無權阻攔。地役權則是不動產的權利人之間,就一方使用另一方的不動產簽訂許可其使用的合同。 相鄰關系和地役權的區別具體體現在:

1、兩者的設立方式不同。相鄰關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權通常是由當事人各方通過合同設立的。

2、兩者受到損害后的救濟請求權不同。相鄰關系受到侵害后,一般提起所有權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訴。地役權受到損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權受損害的請求之訴。3、兩者提供便利的內容不同。地役權的設立是為了使所有權人的權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個比較高的標準。而相鄰關系的規定是為了維持生產、生活的必備條件,對他們的各自權利給予一定限制,這是為了達到權利正常使用的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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