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占用公共面積是否屬于相鄰權
一、民法典中占用公共面積是否屬于相鄰權
民法典規定,相鄰權是指兩個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不動產享有的權利,所以占用公共面積不屬于相鄰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依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條 【用水、排水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條 【通行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相鄰權與地役權和區別有哪些
(一)兩者權利性質不同。相鄰權是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確定,是所有權的延伸。地役權則是依當事人之間的設立地役權合同而發生,屬他物權范疇。
(二)兩者適用的范圍不同。相鄰權適用的范圍既包括土地毗鄰關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鄰,及建筑物內部區域的毗鄰關系。地役權只適用于土地之間的利用關系。
(三)兩者的權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鄰權作為法定權利,所反映的是不動產毗鄰關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產、安全要求。地役權作為約定權利,反映對自己土地提供約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對他人土地利用權能上比相鄰權有較大擴展。
(四)權利義務的主體范圍不同。相鄰權的權利、義務主體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鄰不動產主體之間產生,地役權是一個獨產的用益物權,具有物權對世性的特征,故其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五)兩者權利發生的前提條件不同。相鄰權必須以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為前提,地役權并不一定以需役地與供役地相互毗鄰為限度,有時即使兩地并不相連,但只要有事實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設定地役權。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占用公共面積不屬于相鄰權。相鄰權是指兩個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對相鄰不動產享有的權利,而公共面積是屬于住宅小區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擁有的,不屬于相鄰不動產。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科普華君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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