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的實際出資人與產權人不一致,出現糾紛該如何處理
購房的實際出資人與產權人不一致,出現糾紛該如何處理
問題來由:
我伯父伯母有一兒三女。去年10月,我大堂姐出資給他們老兩口買了一套房子,所有權人寫的是我伯父的名字。今年4月,我伯父去世。目前,因房產繼承問題出現糾紛。請問這房子該怎么處理?
詳細解答:
你大堂姐為父母購買房子的行為,應視為其對父母的財產贈與行為。房產證所有權人寫的是你伯父的名字,說明該房屋的所有權已轉至你伯父名下。該房是你伯父伯母在婚姻期間取得,故屬于他們的共同財產。你伯父去世后,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第1127條之規定,你伯父名下的房屋產權的一半歸你伯母所有,另一半屬于遺產,應由你伯母及其四個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分割。《民法典》還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據此,在分配遺產時,你大堂姐為你伯父伯母提供住房,可以認定為盡了較多(或主要)的扶養義務,可以酌情多分;你伯母若屬于缺乏勞動能力且生活有特殊困難的情況,應當多分。
附一:出資人的多種含義
1、例如,有的人將第一層級稱為出資人,有的人則將第二層級稱為出資人.在中央與地方國資專司機構的產權關系上,有的人認為“完全可以將中央政府理解為地方政府的出資人,地方政府將它管理的國有資產視同中央投入給它的法人財產”
2、合伙人與股東都可以稱為出資人,但是,在第三人受讓原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或股東的股權后成為合伙人或股東的,因為其并未出資,所以不能成為嚴格意義上的出資人
3、可將其稱為出資人.由于郵儲內部人員個人的犯罪行為,阻滯了儲蓄法律關系的形成,受到侵害的只是出資人的資產,而非郵儲的資產
4、在多級委托代理鏈條中,每一級相對下一級都可以稱為出資人,不同點在于國有終級產權的代理性.這樣我們使用31個地區6年的186組數據,進行時序與橫截相結合的回歸分析。
附二:產權人是指在法律上共同擁有房屋相關義務和權利的人
一、房屋共有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共有房屋一般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所謂“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房屋共有權保障共有人的權利。
二、辦理《房屋共有權證》的條件:
1、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2、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房屋共有權證》的頒發方式: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余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房屋所有權證》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市、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是指該房屋的所有權為兩個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個所有權同時歸屬兩個主體享有的權屬狀態。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共有關系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類型。
三、由于雙方共有房屋產權的共有關系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類型,因此,在處分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時也應分為兩種情況:
1、處分按份共有關系的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時,按照兩個所有者各自的份額,對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且也按份額分擔義務。按份共有的雙方均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但任何一方不經他方同意不得擅自處分房屋,且在同等條件下,另一方有優先獲得權。
2、處分共同共有關系的雙方房屋產權時,由于兩個所有者對房屋享有平等的所有權,承擔共同的義務,在這種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擅自處分房屋均屬無效。當這種關系終止時,按照友好、協商的原則對房屋產權進行處理。有協議的,按照協議進行處理;無協議的,根據等分的原則進行處理,并考慮共有人對房屋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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