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法規名詞解釋匯總(建設法規名詞解釋匯總圖)
一、建設工程法律體系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我姑法律體系中油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高的法律形式。
1、需要由有關機關裁決適用的特殊情況
(1)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備案和審查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2、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依法成立;2)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3)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無限民事責任);4)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3、 1)對于大中型施工項目,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經理部;小型施工項目可以由施工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管理方式。
2)項目經理是企業法人授權在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上的管理者。在每個施工項目上必須有一個經企業法人授權的項目經理。
3)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后果將由企業法人承擔。
4)項目經理部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施工任務,則應由施工企業承擔違約責任;項目經理簽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時支付,材料供應商應當以施工企業為被告提起訴訟。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5、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轉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6、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權代理,但由于行為人的某些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相對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
7、 處分權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權利,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
8 、1)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2)可以在地表、地上、地下分別設立。3)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4)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5)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7)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9、 1)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2)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士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3)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10、1)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2)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3)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4)物權變動的基礎往往是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11、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對于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12、1) 債的相對性:(1)債權主體的相對性;(2)債權內容的相對性;(3)債權責任的相對性。
2)建設工程債產生根據有合同、侵權、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3)建筑物上墜落物品造成他人傷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13、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 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 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14、 商標專用權的內容只包括財產權,商標設計者的人身權受《著作權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包括使用權和禁止權兩個方面。
15、1)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 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2)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2 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 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3)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 年。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16、 1)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2)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以下組織不能作為保證人: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4)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6) 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 個月。
17、下列財產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
18、抵押的效力
抵押人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證其價值。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19、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0、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1)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1、1)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三種。保險人對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轉讓合同。
3)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22、 發包人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保險責任范圍:(1)自然事件;(2)意外事故。
23、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
24、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內,一般應包括一個試車考核期。試車考核期的長短一般根據安裝工程合同中的約定進行確定,但不得超出安裝工程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試車和考核期限。安裝工程一切險對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 個月,若超過3 個月,應另行加收保險費。安裝工程一切險對于舊機器設備不負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也不承擔其維修期的保險責任。
25、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 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
1)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 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3)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26、1)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5)保險賠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2)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27、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28、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起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29、 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1)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3)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4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5)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30、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31、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降低工程質量標準;2)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強令他人冒險作業。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
32、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造成死亡1 人以上,或者重傷3 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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