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最新(關于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
1、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該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2)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確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逃逸方當事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當事人有過錯的,確定其無責任。
(3)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因雙方當事人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按照以下規(guī)則認定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1)事故一方當事人因具有違反各行其道、讓行規(guī)定等嚴重過錯行為而發(fā)生事故的,負事故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因具有一般過錯行為而發(fā)生事故的,負事故次要責任。
(2)事故雙方當事人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的,承擔同等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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