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的確定(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的確定 復議)
導讀:隨著社會的發展,城市農村在不斷地進行建設,征地拆遷是城市進步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一個重要環節。由于許多征收行為是行政行為,因此在征地拆遷期間,信息公開、行政復議等都是被征收人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必須要走的程序,通過走這些程序可以使被征收人掌握更多征地拆遷相關信息,會更有利于被征收人維權。而對于行政復議結果不滿意、行政復議不答復,被征收人想要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向哪一級法院提起呢?
行政復議分為三種結果,分別是:未作出任何答復;作出答復維持原決定;作出答復改變原決定。
首先我們要明確被告是誰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所以如果說復議機關作出了行政復議的相關決定,并且被征收人對行政復議的結果并不滿意或者說不服,那么根據《行政復議法》中的有關規定,復議機關所作出的復議決定是維持原有的行政行為的,那么作出原有的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以及做出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做出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是改變了原有的行政行為的,那么做出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是被告。那么如果復議機關根本就沒有作出任何答復,針對被征收人即復議申請人提交的復議申請未做出任何回應,那么起訴的對象被征收人是可以選擇的,既可以直接起訴復議機關的復議不作為,也可以直接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
其次針對以上三種情況所確定的被告來確定由哪些法院來管轄我們所要訴訟的案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p>
那么也就是說對于行政復議決定的有無我們都是可以進行訴訟的,受案的相關法院根據管轄權相關規定可以確定為以下三種:
第一種情況是,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維持了原行政行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由最初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來管轄。
第二種情況是,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改變了原行政行為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來管轄。
第三種情況是,復議機關針對被征收人提出的申請未作出具體答復的,如果說想要起訴復議機關的行政不作為的行為,那么則是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來管轄,如果說起訴復議的原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則是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來管轄。
因此,在征收過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對復議決定或者原具體行政行為存有異議,那么可以根據上文,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及訴求來確認法院并提出訴訟。如果您遇到了類似的狀況,請您及時與律師取得聯系,在經過全面分析后,再做出下一步決定,確保自己的正當利益不受損,合法的財產權益得到應有的保護。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