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委托協議

甲 方(委托人):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乙 方(受托人):

注冊登記號: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房產管理部門備案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委托人和受托人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事項

委托人為出租標的房屋(標的房屋信息見第二條)雙方約定受托人為委托人提供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服務。

【受托人指派】【委托人選定】注冊在受托人名下的下列房地產經紀人為本協議委托事項的承辦人,執行委托事項,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轉委托。

承辦人姓名:

性別:

身份證件號碼:

房地產經紀人注冊號:

第二條 標的房屋信息

(一)房屋基本情況

1.該房屋為【樓房】【平房】,坐落在南昌市________區________【街】【路】______號________小區_____棟_____單元______室,該房屋所在樓層為____層,建筑面積共________平方米。

2.該房屋規劃用途為【住宅,戶型為_____室_____廳】【公寓】【別墅】【辦公】【商業】【 】。

(二)房屋權屬情況

委托人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如期辦理承租手續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

所委托房屋權屬情況為第 種(只可選一項):

1.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權證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該房屋【未設定抵押】【已經設定抵押,抵押權人為________________,他項權證證號:________________】。

2.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服務內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提供下列第 項服務(可多選):

(一)提供與標的房屋租賃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市場行情咨詢。

(二)尋找承租人。

(三)協助委托人與承租人達成房屋租賃合同。

(四)為委托人代辦稅費繳納事務。

(五)代理交接房屋、附屬設施等。

(六)代辦各種收費設施的交接手續。

(七)其他(請注明)

受托人為完成委托代辦事項而向委托人收取相關證件、文件、資料時,應向委托人開具規范的收件清單,并妥善保管;完成委托代辦事項后,應及時將上述相關證件、文件、資料退還委托人。

第四條 委托期限與方式

(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確定(只可選一項):

1.自 日起,至 日止。期限屆滿,本協議自行終止。

2.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委托人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止。

3.其他(請注明)

(二)此期間受托人為委托人的【獨家】【非獨家】委托服務提供者。

獨家委托服務:委托人僅委托受托人為其本次委托出租房屋的唯一受托人。

非獨家委托服務:委托人除可委托受托人為其本次委托出租房屋的受托人外,還可委托其它房地產經紀機構或個人代為出租。

第五條 委托出租價格

委托人要求標的房屋的【日】【月】【季】【年】租金不得低于【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實際租金高于約定以上租金的,高出部分歸委托人所有。

第六條 服務費用支付

(一)傭金

在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期限內委托人與承租人達成房屋租賃合同的,委托人應向受托人支付傭金。

1.傭金的支付標準及金額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確定(只可選一項):

(1)按房屋租賃合同中載明的【日】【月】【季】【年】租金的大寫百分之 (小寫 %)計付傭金,計人民幣 元。

(2)按固定金額【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支付傭金。

(3)其他(請注明)

2.傭金的支付時間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確定:

(1)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支付。

(2)其他(請注明)

3.在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期限內未能達成房屋租賃合同的,對受托人為完成委托事項已支出的必要費用,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下列選項只有一項有效,填寫兩項或兩項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選項執行):

(1)由受托人承擔。

(2)以【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為限,自委托期限屆滿之日起 日內支付。

(3)按上列約定傭金支付標準的大寫百分之 (小寫 %)計算,計人民幣 元,自委托期限屆滿之日起 日內支付。

(4)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據受托人完成的工作量另行議定。

(5)其他(請注明)

4.受托人收取傭金后,應向委托人開具正式發票。

(二)代辦事項服務費

受托人完成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代辦事項的,委托人應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向受托人支付服務費(下列選項只有一項有效,填寫兩項或兩項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選項執行):

1.由受托人承擔。

2.按受托人經營場所明示的收費標準,自委托事項完成之日起 日內或 支付。

3.按受托人經營場所明示的收費標準的大寫百分之 (小寫 %),計人民幣 元,自委托事項完成之日起 日內或 支付。

4.按固定金額【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自委托事項完成之日【支付】【起 日內支付】。

5.其他(請注明)

受托人收取代辦服務費后,應向委托人開具正式發票。

(三)代繳稅費

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項中,代委托人向第三方繳納的稅費,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下列選項只有一項有效,填寫兩項或兩項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選項執行):

1.委托人按委托人和受托人認同的估算金額預付給受托人,待約定的代繳稅費事項完成、委托期限屆滿或者本協議終止(以先者為準)之日起3日內,受托人憑繳納稅費收據與委托人結算,如有差額多退少補。

2.由受托人提供收費標準與金額,委托人按代辦進程將應繳稅費付給受托人,委托其代為向第三方繳納。

3.其他(請注明)

第七條 交易過錯責任承擔

委托人因與本項委托直接關聯的交易與承租人發生房屋租賃權糾紛且委托人屬過錯方的,除受托人能證明屬于委托人過錯、應由委托人承擔責任的外,受托人作為專業機構應承擔過錯責任。受托人不得在本協議以外的補充約定中,設立明示或者暗示與本條款相沖突的免除受托人責任的條款。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委托人違約責任

1.委托人故意提供虛假的標的房屋情況和資料的,受托人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委托人泄露由受托人提供的承租人資料,給受托人、承租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內自行與第三人達成交易的,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標準向受托人支付傭金。但委托人在本協議第四條第二款中不承諾為獨家委托,并能證明該項交易與受托人的服務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除外。

(二)受托人違約責任

1.受托人違背執業保密義務,不當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應按照 標準支付違約金,約定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補充賠償。

2.受托人應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如有隱瞞、虛構信息或惡意串通等影響委托人利益的行為,委托人除有權解除本協議、要求退還已支付的相關款項外,受托人還應按照 標準,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

3.在委托代辦事項中,受托人因工作疏漏,遺失委托人的證件、文件、資料、發票等,應給予相應經濟補償。

(三)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有付款義務而延遲履行的,應按照遲延天數乘以應付款項的(大寫)百分之 (小寫 %)計算遲延付款違約金支付給對方,計人民幣 元,但不超過應付款總額。

第九條 協議變更與解除

(一)協議變更

在本協議履行期間,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協議條款,應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可達成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如經雙方協商一致,無需簽訂補充協議的,應將變更事項簡記于本協議的附注欄內。

(二)協議解除

1.委托人有確實證據證明受托人有與其執業身份不相稱的行為且將影響委托人利益的,可于委托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受托人解除本協議,受托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內將預收的費用退還委托人。

2.受托人有確實證據證明委托人隱瞞重要事實且足以影響交易安全的,可于委托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委托人解除本協議,已收費用不予退還,并可依法追償約定的或已發生的費用。

第十條 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不同意】由標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調解。

調解不成或者不同意調解的,雙方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協議生效

本協議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 份,受托人 份。

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甲方):【】(蓋章)

(簽字)

有權簽字人:【】

年 月 日

受托人(乙方):【】(蓋章)

(簽字)

有權簽字人:【】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附 注 欄

附件

委托出租房屋的實物信息

隨出租房屋用品清單

委托出租房屋的債權債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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