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銷( Dumping),是指一國(地區)的生產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國內市場價格或低于成本價格將其商品拋售到另一國(地區)市場的行為。

傾銷被視為一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為WTO所禁止,因此反傾銷也成為各國保護本國市場,扶持本國企業強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一般來說生產廠商能夠實施傾銷,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是不完全競爭的行業, 具有壟斷力量的廠商是市場價格的制定者而非市場價格的接受者。第二,本國和外國必須被很好地分隔,使國內居民不能輕易回購出口產品。第三,出口廠商在國內面臨的需求彈性較國外的小。只有具備了這些條件,壟斷廠商會發現實施傾銷有利可圖。 由于傾銷實施低價策略,雖然可以擴大出口,但是存在利潤下降和虧損風險。因此,傾銷必須有政府強有力的支持,例如,出口國政府高筑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控制外國商品進入以維持國內壟斷高價、彌補出口損失,防止出口商品倒流。出口國政府負擔出口虧損,對內高價收購、對外低價傾銷。出口商在擠夸競爭對手、壟斷國外市場后抬高價格以彌補傾銷階段的損失等等。

低價傾銷

根據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第2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即低價傾銷之例外:

1、銷售鮮活商品

這類商品主要是指農副產品,如蔬菜、瓜果、水產品、畜肉品等。因為這類產品具有保險期短、易變質、易腐爛、銷售時間性強等特點,所以,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故意低于成本價銷售鮮活商品,同樣構成低價傾銷。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屆滿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具有有效期限的商品主要包括食品、飲料、營養品、藥品、化妝品等。按照中國《產品質量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這類商品超過有效期限后是嚴禁銷售的。積壓的商品一般是指因供過于求、被新產品所替代等原因而長期滯銷的產品。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屆滿或者積壓的商品,往往是經營者不得已而為的降價行為,它不具有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所以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3、季節性降價

季節性商品是指那些市場需求隨著季節變化而呈明顯變動的商品,如服裝、冷飲、電取暖爐等。一旦過了銷售季節,其市場需求極少,還按原價銷售,就難以售出。這既不利于企業資金的流動,也不利于資源的利用。如果采用降價銷售,甚至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甩賣,過季商品就能很快脫手,可以避免生產經營上的困難和社會資源的浪費。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有的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而負債累累,為了償還債務而將商品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這是一種不得已的處置措施。此外,企業基于客觀原因而轉產、歇業時,也需要盡快處理原有的設備、材料、商品等,在處理過程中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不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如果假借適用例外的規定,而行低于成本價銷售之實,目的是排擠競爭對手,則應當認定為低價傾銷。如謊稱轉產、搬遷、還債等,以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來排擠競爭對手,就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種類

突發性傾銷

(Sporadic dumping),又稱短期傾銷(Short-run 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產商為防止商品的大量積壓危及國內的價格結構,在短期內向海外市場大量地低價拋售該商品。Viner認為這種類型的傾銷對進口國工業的”損害”是暫時的,而進口國消費者卻可以從中獲取低價消費的好處,因而是無可厚非的。

間歇性傾銷

(Intermittent dumping),又稱掠奪性傾銷,指某一商品的生產商為了在某一海外市場上取得壟斷地位而以低于邊際成本的價格向該市場拋售商品,待將競爭對手驅逐出該市場后再實行壟斷高價。Viner認為這種類型的傾銷具有掠奪性意圖,其對進口國工業的”損害”超過了進口國消費者獲得的好處,因而應受到反傾銷法的抵制。

持續性傾銷

(Persistent dumping),又稱長期傾銷(Long-run 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產商一方面為了實現規模經濟效益而大規模地進行生產,另一方面為了維持國內價格結構而將其中一部分

蔬菜銷售商品長期地低價向海外市場銷售。Viner認為這種類型的傾銷對進口國工業的”損害”只有一次,即其被迫轉產之時,而進口國消費者從中獲得的好處卻是不斷累積的,因而也不應受到反傾銷法的抵制。

傾銷說簡單點就是,比如美國自己生產一雙鞋子是20塊錢,而中國生產只要15塊錢(假設質量、用料啥的都一樣啊)。中國18塊錢賣到美國,美國采購商就高興,少花2塊錢就能買一雙鞋,但是如果美國有廠家是做鞋的,那他就不高興了,要是都買中國這18元的,美國廠商生產的鞋,不就沒人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