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正確理解債權和債務對于企業經營、債務代還、支付包括貨款在內的應付款等經營活動會有很大幫助。

一、債權和債務的定義不同

債權和物權不同,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債權債務相對應關系中,通常理解,債權有多樣性,債務只是債權中對應的金錢關系。

二、債權和債務的關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了。

特別說明下子分公司債務與總公司關系

對于分子公司經營中所產生的債務,總公司要承擔相關責任,但具體如何承責?各地法院處理不一。結果主要分以下幾類:

1.總公司獨立擔責??偣局苯訛楸桓妫止舅a生的債務由總公司直接承擔。

2.總公司承擔補償責任。以分子公司與總公司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擔所負債務時,總公司承擔補償責任。

3.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以分子公司與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二者承擔連帶責任。

4.分公司直接承擔責任。法院審判中只有分公司作為被告人,總公司不參加訴訟。但在執行過程中,若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對方還可申請執行總公司的財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中有相關解釋。

三、債權和債務有哪些區別

1、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2、關于債權債務中關于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問題:無因行為必須由法律規定,法律可以規定某些物權行為是無因行為,也可以規定某些債權行為是無因行為,德國民法就是如此。某種行為,在理論上我們認為它“應該”是無因行為,但未規定在法律中,還是不能作為無因行為看待。

四、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區別

債務人為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債權人為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正確理解債權和債務對我們清償代償債務有很重要的作用。經濟問題最終通過債權和債務認定后,會便于確權、便于認定相關責任、便于處置清理。

比如,某個A企業通過抵押一億的房屋土地向某個M銀行借款六千萬元,現在A企業經營臨時有困難無法還貸。如果沒引入債權和債務概念,M銀行要解決這個問題,只能通過拍賣來收回貸款,如果暫時沒有人要,就會一拍二拍甚至進入議價程序,造成企業賤賣、職工動蕩。

如果采用債權和債務方式處理,M銀行只要把債權確權、通過債權拍賣轉讓、債轉股,企業也可以通過發債等不同形式來解決問題。

而在后面的討論中,我們會更多地討論關于債權帶給我們債務償還的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