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的征收和拆遷補償問題成為拆遷征收過程中矛盾焦點,那么對于違法建筑處理,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本文就對違法建筑處理及其法律規定進行分析。

一、違法占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條,違法占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對于在農用土地上無法建設建筑物的和其他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條、六十三、六十四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予以沒收或罰款。

三、對歷史原因形成的違建處理

因為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規劃手續情況,這種情況下不宜按照違章建筑處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于違法建筑的認定需要依照法律程序進行認定,給房屋所有人聽證陳述申辯的權利。如果最后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在依照上訴方法處理。

由于我國現代城鄉規劃管理和不動產登記制度建立時間不長,許多城市房屋的登記手續不一定健全。“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拆遷范圍內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規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定相應的政策,盡量早日解決;不能及時解決的,也應和被征收人詳細說明,爭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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