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頻發的“網約車殺人”案件,把順風車一次又一次地推上了風口浪尖,其評價系統更是備受爭議。

順風車車主可以對乘客進行評價,并會顯示在乘客的個人信息中,司機在接單前就能看到這些,進而選擇乘客。

評價系統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因為有“顏值爆表”、 “安靜的美少女”這類的評價,被一些不懷好意的人利用,造成了慘劇。除了做壞事的人要擔責外,剩下的究竟是技術問題、開發者問題還是公司經營的問題呢?這些都值得我們思考。

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一下技術與法律的關系,一個典型就是“VPN”翻墻問題。我曾經見過這么一個案例,一家科技公司的開發工程師小李,因為公司業務要求,準備在網上搭建“VPN”服務器,然后賣翻墻軟件和會員賬號來賺錢。

不過小李隱約感覺“VPN”是灰色地帶,但又不太確定,所以來找我咨詢。

我給了小李怎樣的答案呢?我們先來了解“VPN”相關的知識和規定,你就可以明白了。

法律知識

“VPN”,即虛擬私人網絡,是一種常用的安全通信方式。使用“VPN”軟件連接外網,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翻墻”。

過去有不少企業使用“VPN”來保護通信安全,防止泄露商業秘密。后來也有不少個人使用“VPN”來連接外網、獲取信息,很多“VPN”軟件商應運而生。

但是,要注意的是,工信部曾明文規定,如果沒有電信主管部門的批準,任何企業都不能自己建立或者租用“VPN”,開展跨境的經營活動。而對于有辦公需要的外資企業和跨國企業,可以向合法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來租用“VPN”。

另外,私人“VPN”、經營“VPN”業務的公司,在我國也都是不合法的。

2023年網信辦的成立,再次加大了監管的力度, “VPN”軟件也更難存活。已經有很多的個人或公司因為銷售“VPN”而被判刑,而且相當一部分人被指控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因為這個罪名本身還有一些爭議,在這里我不做過多討論,你也不需要去記住它。但是,目前來看,私自搭建“VPN”并且售賣的行為,明顯是違法的。

情景分析

明白了這些,我們都清楚,小李自然不能接下這個任務。他應當明確拒絕,并說服老板,不然甚至可以考慮辭職了。因為,如果公司開展售賣“VPN”的業務,可能受到以下處罰。

1.行政處罰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發“VPN”并對外銷售,所有的違法收入都會被沒收,還要交違法收入的3到5倍作為罰款。如果沒有收入或者收入不到5萬元,罰款為10萬到100萬元。情節嚴重的,網站也會被關閉。

2.刑事處罰

如果“VPN”銷售業務的經營數額達到50萬元,或是非法收入達到10萬元,那么相關經營者犯非法經營罪。

而對于開發人員小李來說,如果他知道公司在做“VPN”的經營銷售,還幫助公司搭建了服務器,就屬于“知法犯法”。一旦公司行為構成了犯罪,小李就可能會被認定為“共同犯罪”,也就是“共犯”。

如果小李只是普通技術人員,按照公司的要求寫代碼、做開發,對于公司的具體業務并不知情,那么小李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至于寫好的代碼、開發的軟件,是被公司用來合法還是非法經營,與小李本身沒關系,也就不用對后續負責。

當然,這一點并不能成為逃罪的借口,需要技術人員有合理的理由,證明自己“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

這個界定,其實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技術中立原則。

技術中立,技術無罪,這話本身沒任何問題。但要注意,這只是對技術本身的界定。就像我們說,一把刀作為工具本身是沒有問題的,不管你買來是為了切菜剁肉還是打架砍人,都與生產廠商、刀具店的老板無關。但如果你明知某人要去尋仇,還送他一把刀,那就要另當別論了,你可能一不小心就是“共犯”了。
我們要知道,《刑法》處罰的不是“物體”,而是人。開發人員是不是有罪,要看開發者主觀心理狀態和客觀情況分析,如果明知或應當知道技術是用來犯罪的,卻依然參與開發,就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了。

除此之外,還可能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我們開發或是經營的平臺被其他人用來犯罪,比如有人通過直播平臺來從事色情交易、或者進行非法的買賣。這時候,就涉及到了另一個原則,平臺確責。

因為技術中立原則本身有一定的容錯性,總會有一些犯罪分子借機逃避懲罰,強化平臺的責任就成了新的認識。比如開頭說到的網約車事件,評價系統和開發人員并沒有責任,但是打車平臺本身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所以,如果你經營的平臺被別人利用來犯罪,只有一種途徑可以解決,那就是及時制止并且報警,防止被害人的損失再次擴大,不然最后吃虧的一定會有你。這種事情更不能看成商機,如果平臺借機向犯罪分子收封口費或是索要分成,就可能成為共犯,嚴重的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順風車評價系統也好, “VPN”技術也好,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技術與法律的問題。順風車評價系統被罪犯利用了, “VPN”被非法銷售,其實都不是技術的錯,技術無罪,只不過被人利用犯了罪。今后我們學習的很多技術法律知識,你都能發現這一點,并要能透過技術,了解到背后的法律和人性。

接下來,我們回顧一下今天的內容:

技術中立原則強調的是技術本身無罪,但是開發者和使用者是否有罪,要看具體情況界定。

平臺確責原則強調的是,平臺被利用犯罪,平臺經營者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并且這一原則有明

顯強化趨勢。

程序員作為公司的開發人員,如果對公司業務“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明知故犯,則可能會構成共犯,同樣承擔刑事責任。

其實在實際辦案中,我最心疼的就是那些大學剛畢業的程序員。相當一部分人通過網上招聘,到一家公司來做技術,對公司的業務不太了解,也沒有“合法”“違法”的概念。后來工作時間長了,知道了一些內幕,但是心存僥幸,覺得大家都在做也都沒事兒,于是繼續給公司提供違法技術服務,漸漸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如果你剛剛面臨這樣的處境,請記住,法律上適用“不知者無罪”,及時辭職并遠離就是最好的保護手段。不要害怕公司的脅迫或者擔心工資被扣,在保護自已的前提下,報警處理,讓警察為你維護合法利益。

在廣闊的計算機網絡上,你的技術和思想可以創造整個世界,非常偉大也很浪漫。但是,人終究要連接現實世界,不能“兩耳不聞窗外事,一心只念寫代碼”,更何況,網絡本身也是受網絡協議限制的。明確了合法的邊界,才能在其中更好地進行技術創作。

有所不為才能有所為。那么,你對于正在使用的某個技術或者手段,有過深入的思考嗎?是否合法又是否合理呢?歡迎留言寫下你的思考,我很樂意與你討論,也歡迎你提出自己的疑惑,我都將為你解答。